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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採購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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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

種苗採購合同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苗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爲了新發鄉農業的大力發展,興辦綠色產業,振興農村經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爲了明確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種苗名稱、品種、數量、質量:

二、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供貨方在供完訂購種苗。

年 月日———年 月日。

2、交貨地點: 。

3、交貨時附件:供貨方出具《品種純度質量保證書》和《植物檢疫證》。

三、運輸方式、運費:

從交貨地點起以汽車方式運輸,購方自行負責。

四、交付定金:

數額 (金額大寫 ),時間: 。

五、結算方式和期限:

苗款分兩次付清,簽訂本合同時付10%定金,其餘90%的苗款在需方驗苗上車後立即全部付給供方。

六、雙方責任:

1.供方:保證所供種苗品種、數量、質量達到合同約定條款規定,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需方。

2.需方:按合同約定按時間交付定金,保證按時收購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種苗。

七、其他因素: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種苗數量或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條款的,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進行實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資料,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按經濟合同法及種苗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違約責任:

供方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供種苗或提供壞爛種苗的,供方必須向須需方賠償一切損失(土地、人工等費用);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需求數量,因提供不準確而導致供方提供多餘的.種苗的,超出的種苗由需方自己承擔。

九、種苗質量發生糾紛:

由縣農業種苗機構進行技術質量鑑定;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可增加合同附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項:

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苗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附後。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爲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新發鄉農業服務中心儲存一份存檔,新發鄉黨政辦儲存一份存檔。

甲方(採購方): (蓋章)乙方(供應商): (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地址:

簽署日期:年 月帳號: 簽約地址: 日 簽署日期: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