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鑑於:
A、乙方擁有豐富網絡媒體資源,從事互聯網資訊推廣服務。
B、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網絡軟文營銷收費服務。
故此,以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聲明及保證:
1、法律地位:每一方均聲明及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1) 其有資格從事本協議項下之交易,而該等交易符合其經營範圍之規定;
(2) 其可全權訂立本協議並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3) 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代表其簽署本協議(授權書影本交另一方查存);
(4) 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經註冊地或營業地政府部門簽發的、可能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檔案;及其並非清算、解散或破產程序之主體。
2、法律效力:
(1)自生效日起,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每一方均保證本協議的簽署與履行及根據本協議所計劃之商業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中國法律。
二、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從月日起長期有效。
三、雙方責任:
1、合作內容:在協議期間,乙方向甲方提供“網絡軟文營銷”收費服務業務。
2、甲方責任: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該立即付相應預付款給乙方,乙方完成服務後,甲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向乙方內付清餘款。
3、乙方責任:在協議有效期間內,爲甲方在甲方所選中的各大網絡媒體上發佈軟文。
四、服務費與付費方式:
乙方應該交納費用共計元,(大寫:人民幣 元 ),合同簽訂之日預付合同金額的 %做爲預付金,乙方爲四方提供完發佈服務後(具體以軟文發佈時間爲準)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一次付清餘款,乙方同時取得相關權益。
五、違 約:
1、一般性違約: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要求糾正其違
約行爲的書面通知之日,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爲並賠償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爲遭受的損失。如違約方繼續進行違約行爲或不履行其義務,守約方有權在違約方收到書面通知後兩個工作日終止本協議,由甲方單方面違約,乙方不予返還已付款額。
2、違約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的自違約責任。
六、終止條款:
1、終止之情形: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守約方依據第9.1條款終止本協議;
(2)任何一方宣佈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3)如不可抗力持續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據相關條款發出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並於本協議所定義之收件日終止本協議。
2、終止後之事項:
(1)本協議之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項下未完成之結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義務以及其它在終止之日前已產生的義務或權利。
(2)即使本協議終止,第七章、第八章及第11.2.2條款所規定之義務對雙方仍具約束力。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之解決:
1、適用法律:本協議之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協議項下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協商與調解:
(1)對於因本協議的解釋及執行而產生之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透過友好協商和(或)經由中立之第三方調解來解決。
(2)如爭議未能於前述方式在開始協商後三十(30)日內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將有關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
八、不可抗力:
1、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範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據中止的期限而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2、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不遲於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並隨附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不可抗力書面證明,且應儘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3、如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即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三十(30)日以上,且對本協議之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
4、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或甲方或甲方用戶郵箱收信出現問題,造成甲方或甲方的用戶無法收到乙方發出的服務監測信件,乙方對此不負責任。
九、產品訂購資訊:
十、未盡事宜:
本協議之未盡事宜應按照中國法律之相關規定執行。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__ 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