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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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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租賃合同
     店鋪商鋪租賃合同格式樣本: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 租 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在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內容
  一、甲方將位於         市     區     號門面租賃給乙方。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
  二、甲租賃給乙方的房屋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使用面積爲     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爲經營用,其範圍以乙方營業執照爲準。
  四、甲方爲乙方提供的房間內有:消防設施及供配電等設備。上述設備的執行及維修費用,包含在租金之內,乙方不再另行付費。
  第二條   租賃期限
  五、租賃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租金及其它費用
  六、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計爲   元(人民幣)。
  七、每一個租賃年度按月計算。
  八、電費按日常實際使用數(計量)收費,每月10日前交上月電費(甲方出示供電局收費發票)其它費用,雙方協商補充於本條款內。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甲方
  (一) 甲方應保證所出租的房屋及設施完好並能夠正常使用,並負責年檢及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凡遇到政府部門要求需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造時,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
  (二) 對乙方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並及時提出意見。
  (三) 負責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的關係,併爲乙方辦理營業執照提供有效的房產證明及相關手續
  (四) 甲方保證室內原有的電線、電纜滿足乙方正常營業使用,並經常檢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設除外),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乙方通報。由於供電線路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五) 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再次引進同類(飾品)商戶。如違約應向乙方賠償   元人民幣經濟損失費,並清除該商戶。
  (六) 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消防設施符合行業規定,並向乙方提供管轄區防火部門出具的電、火檢合格證書複印件。
  (七)上述設備、設施出現問題甲方應及時修復或更換,如甲方不能及時實施,乙方有權代爲修復或更換,費用(以發票爲準)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經營及辦公。
  (二)合同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三)按合同內容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
  十一、乙方在簽訂合同時付給甲方     元人民幣爲定金,在正式入住後五日內將第一月的租金   元人民幣付給甲方。
  十二、乙方從第二次付款開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採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第六條   房屋裝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時,必須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改造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合同終止、解除租賃關係時,乙方裝修或改造與房屋有關的'設施全部歸甲方所有(可移動設施除外)。
  第七條 續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滿後,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十六、乙方如需續租,應在租期屆滿前二個月向甲方提出,並簽訂新租賃合同。
  第八條 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遷址、合併,不影響本合同繼續履行。變更、合併後的一方即成爲本合同當然執行人,並承擔本合同的內容之權利和義務。
  十八、本合同的某項條款需要變更時,必須用書面方式進行確定,雙方訂立補充協議,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內書面答覆對方,在十天內得不到答覆視同同意,最後達成補充協議。
  十九、雙方各自辦理財產保險,互不承擔任何形式之風險責任。
  二十、乙方營業時間根據顧客需要可適當調整。
  第九條   違約
  二十一、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乙方已交納定金後,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數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設備,屬於甲方違約。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索回延誤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終止合同。
  二十二、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單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權拒絕支付超額租金。
  二十三、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中斷合同,應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二十四、乙方未按時向甲方支付所有應付款項屬於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項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違約金。超過60日甲方有權採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五、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不視爲違約。甲方應將乙方已預交的租金退還給乙方。
  二十六、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營業,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第十條   合同生效、糾紛解決
  二十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後,乙方交付定金後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八、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訴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二十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