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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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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2015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範本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透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爲。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爲。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爲。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爲。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爲。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爲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