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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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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樣本

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樣本

貸款人: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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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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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地點: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體字部分,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貸款人一定積極解答。借款人有權同意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爲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借款人因 需要,向貸款人申請個人消費借款,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立約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幣 元整。

第二條 借款用途

借款用於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爲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據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爲準。如遲於第一款記載的放款日發放借款,到期日可相應順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計劃爲: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貸款人將在上述日期將約定數額借款轉入借款人帳戶。

分次用款亦實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貸款人提前收貸,則視爲借款到期日相應提前。

第四條 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內遇法定利率調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則按本合同利率執行,不分段計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開始,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調整後的相應檔次利率執行,國家利率調整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調整不視爲對本合同的修改或變更

貸款人在此特別提示借款人及時關注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調整的公告,貸款人也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情況按規定進行公告。對利率調整後的貸款歸還情況,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處,請及時徵詢貸款人,貸款人將進行解釋。

第五條 借款本息償還

一、雙方協商採取下述第 種方式約定還款和計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還本,按月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爲結息日。

(二)分期還本付息。

l、等額還本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爲還款日,每期等額償還借款本息 元;

2、平均償還借款本金,採取下述第——種約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0日爲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 元,還款日結清當月利息。

(2)按季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爲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 元,還款日結清當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應還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還款付息日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中扣收上述款項。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借款利息。

第六條 借款擔保

一、下列合同爲本合同的擔保合同:

(一)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爲 ,擔保人爲 ;

(二)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爲 ,擔保人爲 ;

(三)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爲 ,擔保人爲 ;

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人發生下列事由,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採取措施:

(一)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的約定,或資信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擔保能力減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的約定,或故意毀損抵押物,或抵押物價值可能或已經明顯減少,或其他有損貸款人抵押權的事件;

(三)質押人違反質押合同的約定,或質物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質押的權利必須在借款清償前兌現,或其他有損貸款人質押權的事件。

第七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一、借款人必須如實向貸款人提供其工作單位、收入、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有關其資信狀況的情況。

二、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生效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放款。如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個人合法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償時,貸款人有權申請司法機關對借款人個人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五、貸款人有權檢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和借款人收入狀況、對外擔保等情況,借款人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且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

六、借款本息清償前,借款人發生下列事由,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個人收入明顯減少,財務狀況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三)法定地址、經常居住地、電話及其他通訊聯繫方式變更;

(四)涉入或即將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

(五)取得出國(境)資格後計劃出國(境);

(六)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七)其他可能影響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後,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監護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