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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合同範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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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合同範本(1)

承包經營合同範本(5篇)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發包方法定代表(負責)人: 簽約人:

發包方承辦單位:負責人:  聯繫電話:

發包方地址: 傳真電話: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承包方負責人身份證號: 簽約人:

承包方風險抵押金:聯繫電話:

承包方地址:擔保人:   傳真電話:

爲了加強本企業部門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效益,郵政局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爲調動承包經營者的積極性,雙方本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經協商,簽定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對國有資產的認定

以上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只限於乙方經營使用,乙方無權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作爲貸款及借款等抵押、質押。

第二條 甲乙雙方發包與承包形式、年限

甲方將共 萬元的國有資產交給乙方全權承包經營,承包期限暫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三條 承包標的額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向甲方上繳稅後利潤萬元(大寫:)。

第四條 承包風險金

按協商條件,乙方自簽訂合同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納現金萬元整,作爲風險抵押金。

第五條 承包合同的自動終止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按協商條件乙方向甲方提出上繳稅後利潤計劃表,於每月日前將%的上繳計劃款額上劃帳戶。合同自動終止條件:

①、乙方每季完不成上繳稅後利潤計劃的%;

②、乙方半年完不成上繳稅後利潤萬元;

③、乙方全年完不成上繳稅後利潤的%;

出現以上三種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自動終止合同,並從終止合同之日起,將應上繳稅後利潤的差額部分從乙方風險抵押金中扣除,其責任屬乙方違約。

第六條 承包經營中的獎罰條件

①、乙方在承包經營中,全年完成上繳稅後利潤 萬元後,超額部分的全部稅後利潤獎勵給乙方支配。

②、乙方在全年結算時,超過應上繳款的80%,但不滿100%時,乙方主動補齊 萬元的視爲完成上繳任務,不獎不罰。

③、乙方在全年結算時,超過應上繳款的80%,但不滿100%時,乙方不主動補齊萬元時,由甲方從乙方的風險金中扣交,罰差額的1%並視爲違約,下一年度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合同續簽。

第七條 承包經營中的財務管理

①、爲保障國有資產不流失,規範乙方依法經營,由甲方按郵政局要求向乙方派會計一名,並由乙方聘任,受聘任的會計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在經營方面向乙方負責,在管理和履行合同方面向甲方負責。

②、乙方在經營與財務管理上要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不允許設帳外帳和小金庫,經檢查發現有以上二種行爲的,帳外帳和小金庫除沒收外,按乙方違約自動終止合同論處,損失由乙方負責。

③、甲方爲鼓勵乙方承包經營,以現金方式注入萬元流動資金,專門用於資金週轉;受聘會計應監督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乙方應保證不出現違法、違規等行爲。

④、乙方承包經營期滿,如不再續包或因違約等原因被終止承包經營時,乙方在返還甲方萬元流動資金時,剩餘物品按進價抵頂現金不得超過10%。

⑤、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只能在相關銀行開立一個資金帳戶,並接受甲方的監督,除此之外不得開設其他帳戶。

第八條 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①、乙方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

②、乙方有經營自主權,甲方對其經營不進行干涉。

③、乙方有權選擇用工形式,在不違犯《勞動法》的前提下,有權自主招聘臨時工(但必須報甲方備案),有權決定臨時工的工資待遇及分配形式。爲了解決郵政局職工的待業和下崗子女,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先招聘本局下崗職工和待業子女。

④、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用工條件負責安置名本局在職職工(含乙方在內),在其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盡職盡責、圓滿完成分配任務的前提下,乙方應參照市局工資標準和其它福利待遇進行發放。隨着市局經營體制和用工體制的改革,以後的工資等標準作相應的調整。

⑤、乙方承包經營中一切設備及物品的使用是無償的,有義務對其使用、保管、保養以及維護管理負責,對損耗、毀壞物品的重購應由乙方負責。

⑥、乙方在承包經營中所需新增購置物品由乙方出資,承包期滿所購物品歸乙方所有。

⑦、乙方必須守法經營,嚴格執行工商、稅務、公安特業、衛生防疫、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規。負責交納除房租以外的其它相關稅費,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處罰、停業等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⑧、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行政管理,參加市局佈置的統一活動,遵守甲方的監督檢查。甲方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①、承包期間甲方有義務全力支援乙方工作,本局相關活動應安排乙方收益,甲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要求乙方妥善安排相關事宜。市局有所安排時應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準備。

②、甲方對乙方有管理、監督、檢查的權力和職責,有權制止乙方違犯勞動法,違犯相關規章制度和合同的行爲,對情節嚴重或拒不糾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的執行,並對乙方進行1%-5%的經濟處罰。

③、合同到期後,乙方不能將萬元流動資金交回時,甲方有權凍結乙方帳戶、進行行政處罰或向法院起訴。

④、甲方有義務保護承包給乙方的國有資產不受侵害,並保證乙方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將國有資產作貸款及借款等抵押、質押。

第十條 承包期滿後的結算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滿後,按合同規定如數上繳了稅後利潤,並經審計部門對全部資產審覈無誤後,甲方應返還乙方風險抵押金。乙方不能履行上繳稅後利潤時,按合同的第六條執行。

第十一條 承包經營合同的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