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的勞動合同
對於正規的`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正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合同範本《正規的勞動合同》。
我們要求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審驗證件,對於審覈出來部分僞造證件,要對家長做詳細說明。同時,要進一步向家長宣傳政策,解讀勞動局正規的勞動合同樣本,指導外來務工人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