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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吊籃租賃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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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電動吊籃租賃合同書

承租方(乙方):

因業務需要,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以下條款: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電動吊籃臺,每臺藍體長米。適用地址,出租日期從年月日至

年月日,中間按連續計算(含節假日,若提前退租,按合同所寫租賃時間收取租金)不許報停。

二、吊籃使用過程中,乙方保證吊籃安全完整,乙方僅有使用權(僅限本工地)甲方所有權不變,發生損壞和丟失由乙方照價賠償。

三、合同簽訂後,承租方在吊籃進場前必須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臺,租賃期滿,扣除租賃物資缺損賠償金和租金後,及時退還乙方。

四、每臺吊籃租金每月元,超出一天按每天每元收取租金。

五、吊籃進場時間爲年月日,停止使用時,乙方應負責拆除吊籃,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雙方交接清楚。

1、吊籃進出場運輸由甲方自理。

2、吊籃進出場運輸委託甲方代辦,甲方承擔進場運費 元,出場運費元,安裝費元/臺,拆卸費元/臺。

六、承租方應在吊籃進場和拆除時負責提供現場垂直運輸,在搬運和裝卸車時提供場地並予以配合,並負責提供帶有漏電開關和接地線的380V三相電源至樓頂或樓層中部。

七、租賃費支付方:

1、由於甲方全墊資在吊籃組裝與施工中,承租方應看情況適當預支部分資金使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2、租金在拆吊籃前付清租金。

3、租期不到一個月的.,在吊籃退場當天一次結清租金。

八、租賃期內出租方派現場維修指導人員名。承擔吊籃維修保養和技術指導工作(不負責具體施工操作),人員工資由甲方承擔。承租方如發現有吊籃帶病執行或有違章操作行爲時,必須指令停工並立即通知出租方維修,否則,所有後果由承租方承擔。

九、爲保障吊籃的安全使用,承租方上籃施工人員必須由租賃方進行指導,承租方施工人員必須要求有工作經驗、身體健康者進行操作,若發生事故,一切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租賃期內若發生意外或者傷亡事故,雙方應互相配合,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程序進行報告,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責任認定以市級以上勞動局認定爲準,後果及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分歧或問題,雙方應本着合作互諒精神,友好協商解決,也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或施工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

十二、風力在五級以上或夜間禁止上籃施工,否則,後果自負。

十三、其他約定: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開發區關溝

簽字人身份證號: 簽字人身份證號:

地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