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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規: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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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2)解除:(3)抵銷:(4)提存:(5)免除;6)混同:;

工程法規: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

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2)賠償損失(3)採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7)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擔保(1)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抵押不轉移抵押人對抵押物的佔有;

(3)質押則由出質人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

(4)留置的財產只能是動產(5)留置期不少於兩個月。

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1)公權性(2)強制性(3)程序性”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