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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詐騙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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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矯海鵬,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於黑龍江省雞西市,身份號碼:23030619721216421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東營安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橋東委9組,捕前暫住東營市魯班公寓6號樓四單元602室。2008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執行逮捕。現押於東營市看守所。

借款合同詐騙例文

東營區人民檢察院以東區檢刑訴[2008]3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矯海鵬犯合同詐騙罪,於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麗麗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矯海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東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矯海鵬以購車資金緊張爲由,使用僞造的三份帕薩特牌車輛合格證(保養憑證)、七份江南奧拓牌車輛合格證作抵押,與東營市金太陽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騙取該公司48.5萬元。

公訴機關對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借款合同,被告人矯海鵬供述與辯解,證人馬增利、付興翠、季濤證言,鑑定結論,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矯海鵬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僞造的汽車合格證作擔保,騙取他人財物價值4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矯海鵬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矯海鵬以僞造的三份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和保養憑證,七份江南奧拓牌車輛合格證作抵押,與東營市金太陽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騙取該公司48.5萬元。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巴增利證實矯海鵬是東營安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而且是實際負責人,2008年1月6日被告人矯海鵬因進車資金緊張,提出借款50萬元,許諾10天內還款,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矯海鵬帶着安華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到他所在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50萬元,矯海鵬提供7輛奧拓車和三輛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原件作爲抵押,合同簽訂後,在開發區工商銀行從以東營市金太陽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巴愛海名字開立的帳戶轉到矯海鵬銀行卡上48.5萬元,提前扣利息1.5萬元。

(2)證人付興翠證實,矯海鵬所在公司銷售的奧拓汽車都是她公司的,她所在的公司在藍天汽車交易市場外展廳西側銷售奧拓汽車,因房屋租賃到期,還剩餘7臺奧拓車沒有售出,便讓矯海鵬代賣,後由矯海鵬售出3臺,她公司售出2臺,還有2臺沒有售出,已售出的5輛車的合格證已合部交給車主,剩餘2臺車的手續也全部由她保管,矯海鵬手中沒有作廢的合格證。

2、書證。

(1)借款合同。該合同證明被告人矯海鵬以車輛合格證及夫妻雙方名下資產作爲抵押並以東營安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東營市金太陽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500000元。

(2)湖南江南汽車製造有限公司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七份,編號分別爲WDJ0X0706000636、WDJ060706000613、WDJ000707000805、WDJ080707000803、WDJ0X0707000562、WDJ000707000628、WDJ010707000802.

(3)湖南江南汽車製造有限公司證明一份。證實合格證編號分別爲WDJ0X0706000636、WDJ060706000613、WDJ000707000805、WDJ080707000803、WDJ0X0707000562、WDJ000707000628、WDJ010707000802的7臺車輛的合格證技術參數與該公司頒發的合格證編號及技術參數相同,但該7份合格證無安全防僞標識,屬僞造,不是該公司頒發。

(4)合格證印刷編號爲0540506的上海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及首次7500公里免費保養憑證、合格證印刷編號爲0351050的上海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及首次7500公里免費保養憑證、合格證印刷編號爲0572346的上海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及首次7500公里免費保養憑證各一份。

(5)上海大衆汽車有限公司質保部質量促進科車輛合格證鑑定證明一份。證實合格證印刷編號爲0540506、車型SVW7183Mji、車輛識別代碼爲LSDLC9F172318586的上海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及首次7500公里免費保養憑證所記載的資訊與原始資料不符,合格證原件和7500公里保養憑證原件系僞造;合格證印刷編號爲0351050、車型SVW7183Mji、車輛識別代碼爲LSDLC9F172318586的'上海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及首次7500公里免費保養憑證所記載的資訊與原始資料不符,合格證原件和7500公里保養憑證原件系僞造;合格證印刷編號爲0572346、車型SVW7183Mji、車輛識別代碼爲LSVDN49F672320906的上海帕薩特轎車合格證及首次7500公里免費保養憑證所記載的資訊與原始資料不符,合格證原件和7500公里保養憑證原件系僞造。

3、被告人矯海鵬供述。稱7份奧拓牌汽車合格證、三份帕薩特轎車合格證是他爲了借款擔保於2007年6月份找做假證的人制作的。矯海鵬供稱雖然借款合同載明借款50萬元,但實際借款48.5萬元,1.5萬元是利息。該借款行爲是他個人行爲,因爲以個人名義借款借不出來,只能以公司名義借款,將該借款存到他的工行卡上後,打入吉林市神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帳戶,用於購車。

 4、抓獲經過。證實2008年3月29日,經黑龍江省雞西市公安局配合,東營市公安局將被告人矯海鵬抓獲。

 5、東營市公安局證明。由於犯罪嫌疑人供稱,騙取的金太陽擔保公司的48.5萬元,其中用於償還爲李光祖擔保的借款40萬元,矯海鵬將40萬元交給爲擔保公司追款自稱叫周建國的人,經該局多次查找,至今沒有找到“周建國”。

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經庭審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被告人矯海鵬利用僞造的車輛合格證及保養手續作爲抵押簽訂借款合同,騙得擔保公司4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歸案後被告人矯海鵬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矯海鵬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