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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借款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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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爲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麼,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借款合同管理暫行規定,僅供參考。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借款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借款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保護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面和正確地履行借款合同,依據《借款合同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作爲債權人同各類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個體工商戶和聯營企業所籤具的各種人民幣借款合同。建設銀行外匯貸款借款合同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依法辦理有關借款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等事宜,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依法享有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二章 借款合同訂立程序

第四條 借款單位提出借款申請後,由貸款業務部門按照貸款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辦建設銀行業務部門應填制貸款審批呈報單(附件一),作爲貸款審批的文書手續。

貸款銀行應分別貸款種類,在以下期限內告訴借款單位審批結果:

流動資金貸款在30個工作日內;

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在60個工作日內。

第五條 經審批同意貸款的,借貸雙方應具體協商簽訂合同事項,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條款,由建設銀行經辦行根據總行統一規定的格式確定,借貸雙方應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

第六條 借款合同的條款確定後,借貸雙方和合同擔保單位應分別加蓋公章,並由法人代表簽字或加蓋私章。貸款銀行只能在貸款審批呈批單的範圍內籤具借款合同。籤具後的合同要抄報原貸款審批單位。

第七條 各種貸款的審批權限,根據各種貸款辦法的規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的規定辦理。各經辦行內部的審批程序由經辦行自行規定。

 第三章 合同條款的確定

第八條 借款合同由以下幾部分內容組成:

合同編號;

借款單位名稱地址和貸款銀行名稱、地址;

合同條款;

借款單位、貸款銀行及擔保單位印章;

借款單位、貸款銀行及擔保單位的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合同日期。

第九條 建設銀行借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貸款種類。根據建設銀行信貸收支計劃所列種類確定。

二、借款用途。根據投資計劃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有關檔案確定。各款要寫明借款的具體用途。

三、借款金額。根據國家信貸計劃和投資計劃等檔案確定(指本金,不包括應計收的利息)。

四、借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和建設銀行總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執行。在確定利率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應商請同級人民銀行裁決。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時,新計收的利息應按調整後的利率計算。

五、借款期限。按照各種貸款辦法的規定確定,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借款單位還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之日止。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資金來源依照各種貸款辦法的不同要求確定。分別用企業自有資金稅後利潤新投產的固定資產新增利潤(交納所得稅前)、基本折舊基金、基建收入投資包乾結餘銷售收入或其他資金歸還。還款方式,即歸還貸款本息的手續、環節、資金劃付方式和收訖款項的憑證。

七、保證條款。即確定借款單位對借款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財產抵押、第三方保證人保證、設立違約金等。實行財產抵押的,要寫明財產名稱、價值、存放地點、產權證書號碼等內容。由第三方保證人保證的,可以由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或在借款合同中籤字蓋章。

八、違約責任。借款單位和貸款建設銀行違反合同條款所應負的經濟、行政和刑事責任,根據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種貸款辦法的要求確定。

九、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除上述各條款之外,借款單位和貸款銀行根據雙方的實際需求和其他因素可以向對方提出,經協商確定的條款,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格式書寫、簽字和蓋章

第十條 建設銀行借款合同的格式由建設銀行總行統一制定參考格式,各省級分行可以依據總行參考格式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條款,印製合同格式。經辦行在使用合同格式時,可以根據借貸雙方具體情況確定合同的條款。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單獨在條款之外另加註釋或說明性文字,及修改條文。

第十一條 書寫借款合同應使用毛筆、鋼筆和圓珠筆(帶DA字樣),或印刷。書寫一般用藍墨兩色。

第十二條 書寫借款合同應字跡清楚、端正、不得草書和塗改,不得簡寫、縮寫或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文書管理規定的方式書寫。

第十三條 蓋章單位的印章應與單位名稱一致。蓋章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應在合同上簽字或加蓋私章。所有的簽字或蓋章都必須清晰可辨。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後,必須對條款的個別文字進行訂正的,訂正方應在取得對方同意後,在訂正處雙方加蓋公章並註明訂正日期。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發生撤、並、分立等情況,應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當事人一方法人身份發生變化的,雙方應就借款合同的履行問題簽訂新的協議,作爲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按照《借款合同條例》和建設銀行各種貸款辦法的規定允許變更的,合同雙方應達成有關變更的協議。也可以由要求變更的一方將變更內容經蓋章和法人代表簽字後通知對方,由對方蓋章並由法人代表簽字後作爲變更協議。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 貸款合同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達成協議。

因國家計劃或政策變化的原因,需要停止借款的,建設銀行應在停止貸款前15天,通知借款單位,協商好解除合同以後有關事宜的處理。

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後,已發生的借款及其利息的償還仍按合同規定履行。

第十八條 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借款單位應在最後一次的付款憑證上註明全部還清本息字樣。貸款銀行會計部門在收到借款單位最後一筆還款時,應在抄送貸款部門的收款憑證上加蓋“全部還清本息”字樣的專用印章作爲借款合同終止的標記。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展期和逾期處理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的展期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延長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的行爲,借款單位按照有關貸款辦法的規定提出展期申請後,經辦建設銀行應在30天內答覆,同意展期的,雙方必須簽訂變更協議。

借款單位必須在借款到期的30天以前提出展期申請。借款合同只能展期一次,流動資金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合同期限的.1倍,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展期不得超過2年,展期貸款的利息按展期後的總期限,用現行利率計算。

展期的批准,按各種貸款辦法和內部管理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貸款超過借款合同規定的分年還款計劃和整個借款期限還沒有償還的部分,即逾期貸款。貸款業務部門應於逾期之日填制逾期貸款通知單(附件二),通知借款單位並抄送本行會計部門,作爲按照規定計收加息的根據。

對逾期半年以上的借款單位,貸款銀行可依據人民銀行關於各專業銀行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收回貸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內部運轉和保管

第二十一條 貸款業務部門應將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副本抄送會計部門。貸款業務部門填制的各種貸款指標和通知單也應抄送會計部門和計劃部門,作爲覈算和調度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由貸款業務部門按檔案管理要求保管,並按合同種類建立保管案卷,已履行完畢的借款合同應按年分別種類裝訂,交由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二十三條 貸款業務部門人員和機構變更,進行借款合同及相關檔案交接時,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辦理交接手續。對交接的借款合同及相關檔案的份數、頁數、題目等作書面登記開列清單,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簽字(蓋章)後隨合同檔案留存。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履行中籤訂的補充協議、條款變更協議、展期通知等各種合同附件和與借款合同有關的檔案,應在簽訂或收到之日後的3日內歸入借款合同案卷。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的擔保事宜均按照(87)建總辦字第32號《建設銀行借款合同擔保辦法(試行)》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各種貸款辦法中有關借款合同管理的內容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爲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