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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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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7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 聯繫電話: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座落於市區

,房屋結構爲,房屋用途爲,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測定的建築面積爲㎡。

2、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爲(共有權證號爲)。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

3、該房屋四至界限: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4、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的附屬設備、設施:

5、該房屋租賃情況(如出租房,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條房屋轉讓價格

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轉讓價格爲[人民幣][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元,大寫億千百

拾萬千百拾元整。(每平方米價格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第三條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項以(現金、支票、其他)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簽定之日起天內,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

2、分期付款:

第四條交房方式

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天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累計應付款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最後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計算。逾期付款超過天,甲方有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繼續履行。若乙方在天內仍未繼續履行合同,遵照下述(2)條處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將房屋退還給甲方。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交房的。乙方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

計算。逾期交付超過天,乙方有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繼續履行。若甲方在天內仍未繼續履行合同,遵照下列第(2)條處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該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已清除該房屋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既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乙方對該房屋的各項基本情況均做了充分了解。該房屋轉讓後,如發生破漏、開裂等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個月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甲方給予協助。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退房。甲方必須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整。

第九條該房屋轉讓交易發生的各項稅費由甲、乙方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第十條房屋轉讓,該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讓。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如選擇仲裁方式務必填寫仲裁委員會名稱):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各方所執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乙方代理(簽章)

甲方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或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後,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爲,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爲,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爲,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爲,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

爭議產生的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儘管該條是針對宅基地申請而規定的,但從該法及該條的規定來看,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並未予禁止,也未對該出售行爲設定任何限制。但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的成員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透過房屋的轉讓,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到非集體組織成員、甚至是城鎮戶口的居民。同樣,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房屋轉讓只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也有可能使購房者透過房屋的受讓而使自己擁有的宅基地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那麼,農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轉讓,這類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就非常值得關注和思考。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持審慎的態度,緣於國家對農村土地的一貫政策規定。《土地法》明確: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從八十年代以來,國務院多次行文,強調對耕地的保護。有關行政規章、檔案對農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也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建房的,應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透過後,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政府審覈、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政府批准後,由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也應由鄉級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城鎮居民如需使用集體土地建房,還應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再按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審批手續。因此,有人認爲,既然宅基地申請有嚴格的規定,村民轉讓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問題,應從嚴掌握。只有在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申請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後,才能認定購房合同有效。如果這種觀點成立,村民售房的權利將無從行使。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爲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儘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爲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爲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於售房行爲,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透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並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並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係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築物的權利關係。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爲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爲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爲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麼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慾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築只能透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麼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爲,並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並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並不能透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築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並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

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係采地隨房走。

應該說草案的規定是積極、合理並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並未設定特別的規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並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採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爲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爲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於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透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透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爲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後,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並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採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築物或附着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並無牴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採用放開的政策。關於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爲“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爲,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爲,以認定有效爲宜。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爲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附帶傢俱(見傢俱清單)

甲方(簽字):年

乙方(簽字):年

日日 月 月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售 方: (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 方: (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居間方: (簡稱丙方)

甲,乙,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願,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區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並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願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 所有權人: 面積: 樓層:

產權證號: 土地證號: 丘號:

附屬設施: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後的實際成交價格爲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該房屋的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三條:佣金支付

甲方按照總房價款的 %支付,即爲人民幣 元($ 元)

乙方按照總房價款的 %支付,即爲人民幣 元($ 元)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致本合同終止的,違約方須在違約行爲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佣金,守約方已繳納的佣金將予以退還。

甲乙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丙方利益的,對上述佣金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房款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約定:

(1)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的定金。計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2)乙方於 年 月 日過戶當日交付該房款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3)

(4)待該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並在物業實驗單簽字七日內(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餘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乙方需要貸款並請丙方爲其承擔他項權辦理之前擔保責任,乙方需承擔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

2,丙方爲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並促成交易成功,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3,甲方承諾於 年 月 日前騰空該房屋,並將該房屋鑰匙交於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4,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如有共有權人,甲方保證出售的該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同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承擔一切後果及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後果及違約責任均由責任方負責。

3,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爲,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2)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等個人原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貨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第1,2,3,款違約責任,均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相當於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的25%數額的違約金,並賠償守約方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同時,違約方應向丙方支付總房款的2%違約金。

5,如因一方違約引起訴訟,守約方爲訴訟支出的相關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正原則,雙方經過反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房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甲方將坐落在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房屋面積( )平方米,賣給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價款爲: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叄拾萬圓整)。此價款含房地合一價。

三、付款辦法: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價款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叄拾萬圓整)。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後,即日起甲方將房屋交給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權也隨之轉移,今後若遇國家佔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賠償款歸乙方所有及回遷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該房屋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今後社區及小組對該房屋的一切事項均由乙方全權辦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雙方遵守執行,不得反悔違約,否則懲違約方房屋買賣價款的雙倍違約金60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拾萬圓),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八、本合同條款雙方認可無爭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證人:

20xx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於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爲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

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於_____市_____街道,相鄰爲,建築面積,北屋,東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積爲,房屋登記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爲______村_____組集體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徵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抵押協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並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爲的帳戶;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提供的賬號之日起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並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爲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戶的書面通知後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爲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戶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限於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後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於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買賣、個人債務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佔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生妨礙乙方佔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並支付全部購房款100%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爲本次交易的見證人,並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爲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稅費,往往會簽訂兩份交易價格不同的合同,真實的交易價格比較高,但這份並不提交到稅務和房管部門,而是把另一份交易價格比較低的合同提交登記備案,並以比較低的價格繳納稅費。還有的是一份較低價格的是雙方的真實交易價格,另有一份虛高的價格,拿到銀行爭取更多貸款。這都屬於俗稱的“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的目的往往是爲了逃避稅費或騙取貸款,從這個角度講是違法的。實踐中,因陰陽合同引起的糾紛也不少。甚至很多時候,雙方因爲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況發生糾紛,一方反悔,但覺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轉而以陰陽合同違法無效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終止合同。那麼陰陽合同是否合法?如果無效如何處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爲準?

首先,陰陽合同如果是爲了逃稅等非法目的,肯定是違法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但是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爲本身並不違法,因此房屋買賣行爲還是可以有效的。

基於這個認識,如果雙方因陰陽合同爲由發生糾紛,沒有特殊情況和約定的話,以此爲由是無法認定合同整體無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下,應以哪一份的效力爲準?

陰陽合同有的是以兩份內容基本相同,但價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現的。有的是以一份低價合同,再加一份或數份以裝修折價或其他形式的折價出現的補充協議組合出現的。但不管以哪種形式出現,在實踐中認定雙方的真實交易內容是關鍵。

哪個交易條件、交易價格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文字中應該能體現得出來,如果體現得不清楚,可以結合房屋交易時的市場價格、雙方的關係、合同中的其他約定內容綜合確認。

再次,對陰陽合同中涉及的違法行爲如何處理?

當事人以陰陽合同爲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時,往往是理直氣壯,而在實踐中法院往往認定雙方真實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當事人往往就無法接受,指責法院對違法行爲不理不管。

實際上,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維護法律也是各有職責分工的。追繳稅款應該由稅務機關來負責,追回貸款應由銀行來進行,這其中如構成犯罪,也應移送公安機關先行立案偵查,再處理。(出於各種原因,目前實踐中對於房屋交易中的逃稅行爲,還沒聽說有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爲,可以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或提出相應建議給相關主管機構。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銀行等相關單位舉報。但畢竟,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法院審理雙方的房屋買賣糾紛,還是以認定買賣關係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應支援或駁回一方的訴求爲主。

最後,簽訂陰陽合同存在風險和後患,買賣雙方應以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