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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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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大家可能聽過房產抵押合同,那什麼樣的抵押合同有效,什麼樣的是無效的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了解!

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合同無效

  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合同無效

案例:謝某做服裝生意,需30萬元進貨款,經協商,劉某同意借給謝某30萬元,借款期半年,但要謝某提供借款抵押。謝某的好朋友陳某願以自己的房產作爲謝某的借款抵押物,並與劉某簽訂了以房屋作爲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由於經營不善,半年期滿後,謝某無錢歸還借款,劉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陳某,要求陳某按合同履行,陳某認爲借款人是謝某,與自已無關。雙方協商不成,劉某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謝某歸還借款、陳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謝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歸還劉某借款30萬元;陳某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針對此案,廣東品智律師事務所郭嗣彥律師評析認爲,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兩個法律關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謝某與劉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謝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歸還劉某30萬元,而陳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而無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陳某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這是因爲:

一、謝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劉某與謝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劉某同時提供了30萬元的借款,謝某收到了借款,期間的各項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二、陳某與劉某簽訂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恰恰是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至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陳某與劉某簽訂的以房屋作爲抵押物的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該條是對借款合同的擔保提出了強制性的要求。

所謂強制性,是指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行爲,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願意,客觀上都必須執行的行爲,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借款抵押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執行”。當事人簽訂的以房屋爲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是強制性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二、……;三、……;四、……;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陳某與劉某簽訂的以房屋爲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正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借款抵押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條規定的抵押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陳某與劉某簽訂的以房屋爲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未經登記,只能說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並未生效。

合同成立,對當事人之間沒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對當事人之間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則只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進行登記,沒有登記則表明合同還未生效。陳某之所以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就是因爲以房屋爲抵押物的合同還沒有生效,沒有生效的抵押合同,不具備約束力,法律當然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