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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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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所謂的抵押合同,通常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那麼這類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是無效的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抵押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抵押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一、《擔保法》第37條規定,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二、《擔保法》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爲無效合同。

三、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四、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

五、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爲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抵押合同無效。

【延伸閱讀】擔保債務的主要履行方式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擔保債務: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爲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回。給付定金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反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應付款項超過一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按照法律的規定,以該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