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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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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 202 號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7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9次常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14年8月27日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爲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自主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專利獎的評審、獎勵和管理。

第三條 廣東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包括廣東專利獎和中國專利獎配套獎。

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廣東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是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套獎勵。

第四條 廣東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廣東省專利獎評審、獎勵的組織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和辦公室。各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廣東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金獎不超過15項,優秀獎不超過55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於70%;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每項2萬元的獎勵。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廣東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廣東專利獎獎金從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支。

第八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爲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

(二)申報項目爲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三)該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四)該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及環保政策;

(五)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爲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申報人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申報人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發明創造能力,並且爲獲得授權專利的第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廣東專利獎:

(一)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廣東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第十一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項目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單位爲非專利權人的,還需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特殊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報人發明創造的基本情況說明;

(三)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申報人發明創造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以及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廣東專利獎,採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

下列單位或者專家可以推薦參評項目和發明人:

(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單位。

國家級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可以自薦1項參評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知識產權獎勵工作實際,適當調整自薦範圍。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或者個人報送的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後,組織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廣東專利獎擬獎項目名單,並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爲15日。

公示期結束後,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參與廣東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項目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覈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後,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七條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授獎名單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每屆中國專利獎授獎名單審覈確認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獎金由省財政列支。

第十八條 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由省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對騙取金獎的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騙取優秀獎的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騙取發明人獎的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5年內不予申報廣東專利獎。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協助他人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屬於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屬於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泄露評審情況,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評審專家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東專利獎誠信檔案,對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爲,計入誠信檔案,並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