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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買賣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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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買賣合同範文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有二處山林,座落在黃沙累村三組。(小地名楓木山、過水沖水溝上)。經甲乙雙方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共同協商,自願買賣二處山林,爲保證買賣後乙方、土地權屬方的管理、處置、收益等權利事宜,防止日後發生爭執,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 買賣山林四界權屬份額。第一處山林。小地名:楓木山。山界爲:東至嵐江河,南至岌下河,西至金字頂,北至岌下河(蔣漢陽屋南邊岌)。此山面積爲三十一畝。甲方土地權佔十五點五畝,權屬內所有杉鬆全部賣給乙方;尚仁裏鄉卿家巷村五組所佔十五點五畝,被甲方租賃所造林杉林權屬爲二八分成,甲方所佔八成全部賣給乙方(有造林分成合同,林權證複印附後爲證)。第二處山林。小地名:過水沖水溝上(鄧家屋後右邊進家衝)。山界爲:東至大岌龍玉青山,南至岌鄧姓門口村公青山,西至鄧姓家挑水吃水溝,北至漕盧宗豆山,此山面積爲四十一畝,土地權屬爲尚仁裏村八組。甲方佔八成全部賣給乙方(有造林分成合同,林權證複印件附後爲證)。

二、 買賣管理年限。上述二處山林的權屬、管理、採伐期限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二0二八年底終止,爲期拾陸年。買賣期內四至界限內所有杉鬆均歸乙方所有,採伐時乙方如有越界採伐現象和合同期內山林所發生的天災人禍,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 採伐時分成約定。按甲方與土地權屬方的造林分成合同規定分成。本合同期內有關採伐修山撫育、間伐所需要的費用乙方必須與土地權方協商按分成比例分擔,甲方不負任何經費。

 四、 土地、分成糾紛責任。若甲方租憑土地造林時,與山林權屬方沒有搞清楚的事情,在乙方管理、採伐、出售時,土地權屬方提出與本合同這外的其它要求(如土地權屬另有其人)等,買賣期內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與土地權屬方負全部責任,乙方不負但任何責任。

 五、 上述二處山林買賣價值。(甲方:劉吉生所佔土地權屬山林、租憑土地造林所佔份額)總價值壹拾陸萬貳千圓整(162000.00元)人民幣賣給乙方。不含土地權屬方所佔的`山林分成份額。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卿家巷村五組代表、尚仁裏村八組代表各執一份,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