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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租房合同中的有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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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租房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租金所應繳納的稅金由承租方繳納”是否合理?

出租人在租房合同中的有關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強制性規定的和同無效。稅收是國家以法律、行政法 規強制性規定的形式授權實施的行政徵收活動。徵收項目、納稅義務人(或稱納稅人)、稅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一律無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出租房屋獲取租金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出租人,且營業稅的計稅基數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出租人在合同中作上述規定明顯有非法轉移納稅義務的企圖,且有非法降低計稅基數逃避納稅的嫌疑,違反了稅收徵管規定,屬無效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他自己應繳的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