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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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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託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下是委託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介紹,歡迎參考閱讀!

委託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委託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委託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本條是對解除合同的規定。

委託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爲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於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

1.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託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於委託人方面而言,當受託人在未完成委託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託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託人代他處理該委託事務而發生損害的情形;就不利於受託人方面而言,是指由於委託人在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託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託人除對受託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委託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受託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於委託事務的處理,委託人無奈而解除委託合同,雖會給受託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於委託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

委託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徵是:

1、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託人將自己的事務託付他人辦理時,受託人作出允許纔可達成合意,自受託人作出允諾之時,委託合同即告成立。

2、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爲雙務有償合同。凡屬於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爲無償單務性委託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託合同方成爲有償雙務合同。

3、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爲,委託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爲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爲要件。委託合同不適用於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爲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