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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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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當買賣雙方對二手房買賣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的買賣合同就已經成立。那麼應該如何審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如何審查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如何審查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一、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審查轉讓人是否享有出賣房屋的實體權利,無權處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導致合同無效

1、房屋的所有權人出賣房屋的:應注意審查出賣人是否與房屋產權證或者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檔案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2、委託或代理出賣的':應注意審查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轉讓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賣的書面證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賣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證明材料。

三、審查二手房的實際狀態,轉讓的房屋屬於法律限制轉讓的將導致合同無效

1、審查轉讓的房屋是否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

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築也屬於此類房屋。

2、審查轉讓的房屋是否屬於經濟適用房。

如果轉讓的房屋屬於經濟適用房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由於各地對經濟適用房轉讓的規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須明確該經濟適用房是否屬於可轉讓的範圍。

3、審查轉讓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其中第(二)項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因此,如果轉讓的房屋在轉讓合同簽訂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4、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民的住宅。

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國務院出臺的很多檔案卻明確禁止此類交易。

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爲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

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則重申:“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受到這些國家政策的影響,有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直接或間接地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