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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公司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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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公司借款合同

小額貸款公司公司借款合同(1)

借款合同編號:__________

貸款公司(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借款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祥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 ___

借款人向貸款公司申請借款,貸款公司經審查同意向借款人 發放貸款。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經貸款公司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 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下同)。 第四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爲__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 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 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爲準。

第五條 保證金

借款人向貸款公司一次性繳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費用保證金人民 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爲借款人歸還借款時支付利息和其它費用的保證。保證金在借款合同履行結 束時按實際發生的利息及費用進行計收抵扣(保證金不計付利 息)。

第六條 借款利率及利息、罰息和復息的計算

6.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爲月利率____‰。 6.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 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調整時,按照固定利率,上調時相應上調、下調時保持不變。 6.3、 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 率水平上浮_____%。 6.4、 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 利率水平上加收罰息_____%。 6.5、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按本條 6.3 款執行。 6.6、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和未按本 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貸款公司按二者中較高的罰息利 率計收罰息。 6.7、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月計息, 不足一 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依次類推)。 6.8、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 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

利息計收復息,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6.9、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 用借款時,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

率計收復息。 6.10、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實行利隨本清。

第七條 提款

7.1、借款人提款前,應當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公司 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7.1.1、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 關的批准、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7.1.2、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有擔保的,則本合同第九條約定 的擔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7.1.3、未發生與本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 7.1.4、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條之約定繳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費 用保證金。 7.1.5、已按貸款公司要求提供辦理借款的其他相關材料。 7.2、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款。

第八條 還款

8.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按照約定 的日期和金額償還借款本金: 8.2、借款人提前歸還本金的,應當於擬提前還款日前 15 個 工作日向貸款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可提前 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方式爲擔保借款的,擔保方式雙方協商確定。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第十條 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10.1、有權向貸款公司瞭解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等。 10.2、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爲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 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應當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貸款 公司並徵得貸款公司書面同意。 10.4、本合同項下借款如採用擔保方式的,如擔保發生了不 利於貸款公司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公司的要求另行 提供貸款公司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 10.5、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 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10.6、 向貸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所需書面及文字材料。

第十一條 貸款公司權利和義務

11.1、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 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11.2、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 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 的除外)。 11.3、在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向貸款公司提供的一切書面及 文字材料,隨同借款合同存檔保管,不再退還借款人。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本合同生效後,借、貸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履行本合同 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並提取借款的,應當按本 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貸款公司支付遲延違 約金。 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公司未 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並提供借款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 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遲延違約金。 12.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的,貸款公司 有權進行限期清償,同時對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 率計收利息,並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12.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公司有 權進行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並有權對借 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從違約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 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12.6、借款人違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於收到貸款公司書 面通知後 7 日內予以改正並採取貸款公司認可的補救措施,否則 貸款公司有權停止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權提前收回 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 12.7、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公司採取訴訟、仲裁等法律手 段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爲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 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 同一式二份,其中:貸款公司、借款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採用擔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擔保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13.2、借款人對不能按期歸還的借款,需要辦理展期的,應 當於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前 5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 展期申請,若借款有擔保的,借款人應當同時提供擔保人同意繼 續擔保的書面意見或另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 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13.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或有其他嚴 重違約行爲的,貸款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 歸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並賠償損失。 13.4、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借、貸雙方任 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未 能協商解決的,向貸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4.2、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 須履行。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聲明條款

貸款公司已提請借款人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 律後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 說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借款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權代理人:

  貸款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借款人(自然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公司借款合同(2)

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簽約各方本着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 貸款 第一條貸款種類:農戶貸款

第二條貸款用途: 。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 圓整。

第四條貸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貸款利率;本合同利率執行基準利率 % (上/下)浮 %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於下一年度的公曆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罰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部分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爲本合同約定的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

第七條貸款人將款項發放至借款人開立的指定銀行帳戶內, 戶名: ,

賬號: ,

開戶銀行 。

即視爲貸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項下提供貸款的義務並且借款人已經收到了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借款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情況下的、因該筆貸款而產生的所有債務的償還義務。

第八條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先決條件包括:

(一) 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發放貸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資金支付計劃,或者{貸款受託支付通知書}及交易合同等與貸款支付相關的交易背景資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並且其所載

明的情況沒有變化,並且該等檔案持續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發生的變化作出令貸款人滿意的解釋和說明:

(二) 借款人已填妥與本次提款有關的借據,貸款憑證。借據,貸款憑證。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具體貸款條件與借據,貸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至時,以借據,貸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三) 借款人須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妥與本貸款及貸款項目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若貸款人要求,還應辦妥本合同的公證手續;

(四) 若本合同項下貸款有擔保,借款人應確保根據貸款人要求辦妥擔保合同及擔保物的公證,登記和,或擔保物的保險等法律手續,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五) 借款人未發生本同所列之一約事件;

除非滿足上述先決條件,否則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九條貸款擔保:本和同的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涉及抵押擔保的另行簽訂抵押合同。

第十條貸款償還:

(一) 還款原則。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財政部及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決定貸款償還的扣款順序。還款方式:□利隨本清、□按月還息到期一次還本,□按季還息到期一次還本。

(二) 如果借款人由於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保證

第十一條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人自願爲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保證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二條保證擔保的範圍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賞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權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三條保證人在此無條件地並不可能撤銷地向貸款人保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發出還款通知,保證人在接到貸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即應按通知中所載明的償還金額、方式向貸款人支付該等款項。

第十四條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無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對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實現債權,即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貸款人針對貸款還享有其他擔保權利的保證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貸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第十五條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 保證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 保證人已仔細閱 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如保證人爲法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本合同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 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 保證人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發反保證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適用於保證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規。

(五) 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並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六) 如有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保證人應立即將詳情通知貸款人。

(七) 保證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爲。

(八) 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其主要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設定第三人權益、對外投資、公司分立等,以至於影響 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九) 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向貸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借款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十) 保證人向貸款人進一步陳述、保證並承諾,前述陳述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當時的事實及情況始終是真實和準確的

第十六條一旦保證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財產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對或有可能對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行駛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項下的權利。

第十七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和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的內容,除貸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將在變更後的保證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保證擔保獨立於貸款人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借款人對保證人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隨時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並對貸款的使用提出意見。

(二) 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情況,並提出意見。

(三) 有權自行決定本貸款合同項下各類檔案、契約、權利檔案、憑證等的保管地點、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進行保管。

(四) 有權要求借款人不時提供與本合同的簽署和/或履行有關的資料、資訊;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人不時要求的各種協助;有權調查、徵信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情況。

(五) 在借款人未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檔案和資料或提供檔案資料未令貸款人滿意時,有權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請或要求。

(六) 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貸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貸款的權利。

(二) 借款人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三) 在借款人有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四) 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物的檢查,對於貸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借款人有義務依照執行。當抵押物非因貸款人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價值。

(五) 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等費用。

(六) 貸款人依照本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時,予以無條件配合。

(七) 在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資訊資料和/或協助時,提供相應的資訊資料和/或協助。

(八) 借款要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項:

(一)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

(二) 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爲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檔案、資料或憑證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在任何方面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三) 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責任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四)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爲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五) 就保證人而言,發生了違反本合同第十五條項下的任何事件;

(六) 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 要求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爲或消除違約狀態;

(二) 拒絕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請;

(三) 宣佈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四) 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額向借款人計收罰息。

(五) 要求追加、更換保證人、以貸款人認爲合適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 宣佈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七) 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帳戶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證人並在此同意和授權貸款人進行本條約定的扣劃;

(八) 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抵押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第五章 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各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檔案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爲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日即被視爲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爲送達。但借款人、保證人和/或抵押人發給貸款人的檔案,則需在貸款人實際簽收後方可視爲送達。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或傳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方。在合同的其他當事方依照本條的規定收到另一方通訊地址或傳真變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訊地址或傳真仍應被視爲該方的有效通訊地址或傳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於補充協議、抵押物品清單、貸款借據等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以,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 】(1.適用;2.不適用)本條款之內容: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八條 補充條款:

(一) 借款人指定 爲本合同的聯繫人,聯繫人地址: 。聯繫電話: 。貸款人有關貸款告知資訊送達聯繫人時即視同借款人。

(二) 其他約定: 。

第二十九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貸款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保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保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