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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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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小額貸款公司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本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2009〕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公司註冊名稱: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

第四條 本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本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業務,本公司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爲規範本公司的組織與行爲、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六條 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是爲 縣(市、區)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積極支援“三農”和小型企業的發展。

第八條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爲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九條 本公司業務經營與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政府主管部門頒佈的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

第十條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准業務。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不得開展以下經營活動: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組織或參與任何名義、形式的集資活動;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爲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四)跨縣域經營業務;

(五)經營未經批准和法律、法規不允許經營的業務。

第三章 註冊資本和出資額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全部爲貨幣資本,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本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審批機關規定的上限,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

第十五條 本公司的法人股東出資額和比例如下:

名稱

法人類型及註冊號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

出資比例(%)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出資額和比例如下:

姓名

身份證號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

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股東會作出決議,並報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可以變更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本公司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八條 本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本公司爲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三)對本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六)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七)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管理制度;

(八)在本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九)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索取資料的,本公司經覈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條 本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或者本章程;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爲的訴訟。

第二十一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公司章程,保守本公司祕密;

(二)以其出資額爲限對本公司承擔責任;

(三)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四)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六)維護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譽,支援本公司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七)服從和履行股東會決議;

(八)本公司法人股東中,如發生法定代表人、名稱、住所、經營(業務)範圍等重大事項變更,以及解散、被撤銷時,法人股東應在3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九)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准本公司的發展規劃,決定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本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本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本公司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股份轉讓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可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委託代理人代爲出席和表決。

自然人股東出席會議,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蓋法人股東印章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年召開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董事、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日期、地點及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 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適用於不設定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和召集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五章 董事會、監事會、經理(適用於設定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