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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有償與無償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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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保管合同與無償保管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是很不一樣的,因爲要注意區分有償與無償的保管合同,這樣才能更好的履行合同。

怎樣區分有償與無償保管合同

【案例1】

劉某和張某是同事,二人平時關係較好。2002年3月,劉某因公出差,臨走時把一輛價值5000多元的摩托車交張某保管。張某欣然接受了。一星期後,張某因疏忽未將摩托車推進家裏,致使摩托車被盜。張某發現後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但公安機關未能破此案。劉某出差回來得知摩托車被盜後,多次要求張某賠償其被盜的摩托車,但張某以自己是出於二人交情無償保管摩托車,且摩托車被盜不是自己的過錯,拒不賠償。無奈之下,劉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令張某賠償摩托車損失 5000多元。

【案例2】

楊某夫婦星期天開着自家的轎車到一家大型商場購物,上午10點他們將車停在商場附近的收費停車場。下午2點他們從商場出來,來到停車場的地方準備把車開走。這時他們發現轎車前門的窗玻璃被砸,車上的物品被盜,他們找來停車場的工作人員,表示將拒絕交納停車費,並且要求停車場賠償損失。工作人員將情況向主管葉某上報。葉某代表停車場表示:可以免收楊某的停車費用,但不能賠償他們的損失。因爲停車場收費按每小時2塊計算,楊某提出的賠償要求高達5400元,明顯對停車場不公平,而且楊某存車時並未向工作人員講明車內存放了其他物品,楊某交涉無效,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認定被告沒有履行保管義務,造成原告損失,汽車維修費用2000元原告放在車內的羊絨大衣3400元,共計5400元,法院判決:支援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汽車維修費用2000元,至於原告所稱羊絨大衣的損失被告不予賠償。

【分析】以上兩個看似相同的案例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合同,即無償保管合同和有償保管合同。

有償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雙方約定應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在實踐中保管合同以有償的居多。有償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在有償保管

合同中,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如在案例2中停車場按每小時2元收取費用,保管人只能按照約定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而不能無依據地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保管合同中關於保管費用支付的約定就是寄存人支付費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費用的依據。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例如在本案1中張某與劉某之間的保管合同就是無償的。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的認定,主要是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爲無償的,如果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無償的,寄存人則無須保管費用,如果保管合同對保管費用沒有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無法達成協議,且依合同意旨和慣例也無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的,則該保管合同推定爲無償,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

區別保管合同的有償與否,不僅僅是爲了明確保管人與寄存人有關保管費用的權利與義務 ,更主要提在於明確保管人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不責任,”可見,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原則上保管人都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在有償與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責任的大小輕重有所區別。

如果保管是有償的,如在案例2中楊某夫婦與收費停車場之間的`保管合同是有償的,該商場的收費停車場,作爲保管人應當承擔保管期間保管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原告的汽車在存放期間發生毀損,顯然是被告沒有妥善看管好保管物,被告沒有充分履行自己的保管義務,因此應當賠償原告因此所受的損失,。原告聲稱其損失還包括車內的大衣,但是由於其存車時沒有向停車場說明並徵得同意,而停車場主要的業務是向對方提供臨時保管車輛的服務,保管車主

其他物品不是他的業務範圍,所以這部分損失應該由原告自己承擔。可見,保管人應當對期間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也就是要求保管人自己已經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是由於保管物自身的性質或者包裝不符合約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擔責任,

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對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丟失的後果承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