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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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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方便當事人簡便快捷獲得商標註冊,以下是商標法實施條例,供參考!

商標法實施條例

商標法實施條例

爲貫徹落實將於201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改的《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項規定,細化了新《商標法》一些相關條款,使其更便於操作,更有利於社會公衆簡便快捷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筆者認爲,在便利當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後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註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註冊的標記範疇。爲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檔案不得超過5MB,格式爲wav或mp3。如透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檔案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採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檔案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有關檔案,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爲互聯網方式。

關於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檔案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檔案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檔案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爲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爲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爲使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註冊程序,儘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透過快遞企業遞交檔案的日期計算方法。目前,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透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透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註冊有關檔案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爲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檔案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除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檔案或者材料的日期,透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爲準。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爲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爲: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願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爲涉及商業祕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相對較短,不便於其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爲“許可備案”,還將3個月時限取消,改爲“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註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