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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還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保險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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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貸保證保險這一保險類別作爲一種新型保險,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各地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意見不一,因還貸保證保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釐清還貸保證保險合同性質、保險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下面讓我們深入瞭解一下吧!

釐清還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保險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

  釐清還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保險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還貸保證保險的性質

還貸保證保險的險種及其法律性質的界定,是正確裁判本案的基礎。還貸保證保險的險種應屬於財產保險中的保證保險。保證保險分散投保人的違約風險,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並支付保險費,在投保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而致使債權人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向債權人支付相當於貸款金額及利息的保險金的保險。儘管還貸保證保險的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但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履行債務的能力,是一種對利益保險的財產保險,其訂立目的約定爲分散債權人因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的貸款風險,符合保證保險的構成要素,故還貸保證保險應屬於保證保險。

二、還貸保證保險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還貸保證保險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後,若保險人不履行保險理賠義務,被保險人(若其死亡則爲其繼承人)與受益人應由誰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金是本案的爭議焦點。要解決這一爭議焦點,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在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各自所享有的權利、所承擔的義務。

1投保人的義務

1、交納保險費的義務。還貸保證保險合同屬於有償合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須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爲前提。在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作爲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交納保費的義務,爲控制和分散風險,保險人通常將繳納保險費作爲還貸保證保險合同有效要件,並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繳納。

2、如實告知的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體現,當事人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具有最大限度的誠意。在還貸保證保險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投保人應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並足以影響保險人承保和提高費率的.,保險人對此享有合同解除權。

2保險人的義務

1、解釋說明保險條款的義務。

根據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作爲格式保險條款的擬定方,有向投保人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的義務。保險人制定的格式條款,但投保人不具備專業知識,無法準確理解格式條款中的專業詞彙,無法正確認識到合同中自己承擔的風險,無法透過特別約定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保險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合同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進行說明解釋,否則該合同對相對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2、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首先,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其次,保險事故應發生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內,保險人僅就保險期間內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最後,受益人應當因保險事故的發生產生損失,還貸保證保險系財產保險,目的是填補受益人的損失,受益人只有在遭受實際損失即合同約定的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還貸責任時,纔可要求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3被保險人的權利

要求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權利。

在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指定債權人銀行爲受益人,將保險賠償金請求權讓渡給受益人,被保險人作爲保險合同的主體身份並未改變,因受益人並不具備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向保險人提供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死亡證明或由保險公司指定的傷殘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等級鑑定書的保險事故舉證能力,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若其死亡則爲其繼承人)享有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即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但並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即要求保險人直接支付向其支付保險金的權利。

4受益人的權利

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權利。

還貸保證保險屬於財產保險中的保證保險,“受益人” 系人壽保險中概念, “財產保險無受益人存在之必要,若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由第三人受領保險賠償者, 此第三人雖依一般用語亦可稱爲受益人 , 但和保險法上所稱之受益人性質不同。” 故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規定不適用於作爲財產保險的還貸保證保險。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其合同目的是爲了保障受益人債權的實現,受益人對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享有經濟利益,屬於一種第三人利益合同。還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作爲合同主體的私權,合同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被保險人指定債權人爲受益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讓渡給受益人,若保險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將導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損或可能受損,受益人理應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享有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