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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欠款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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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產抵償債務協議書

甲方:德興市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房屋買賣欠款合同模板

乙方:身份證號: 鑑於:

1、甲方因公司經營,於年月日起尚欠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 萬元。

2、因甲方無力以貨幣方式清償工程款,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甲方以房產抵償工程款。

雙方爲了明確有關權利義務,特訂立協議書如下:

第一條 借款本息金額及還款方式

1。1雙方確認,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止,甲方累計欠乙方工程款合計人民幣萬元。乙方同意甲方以 福泰商業廣場 的住宅房抵償工程款。

第二條 按債標的物概況

2。1坐落地點:

2。2房 號:2。3總建築面積:2。4標的物價值:抵債房產市場總價爲人民幣元,現標的物折價後(即成交價)總價值爲人民幣萬元。

第三條 差價找補

3。1甲方以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房產作價方債務後,由乙方找補甲方差價款人民幣 萬元,該款由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給甲方,如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差價,本協議認購行爲無效。

第四條 手續辦理

4。1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4。1。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認購書》);

4。1。2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相應金額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在辦理房產證之前向乙方開具購房發票);

第五條 相關稅費的承擔

5。1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施工合同關係轉爲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有關商品房買賣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另行約定,因商品房買賣所產生的稅、費承擔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執行(允許中途變更一次購買人)。

第六條 其 他

6。1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反房產抵償債務協議書,原寧波建工與福泰房地產有限公司8月27日的承諾書依然有效。

6。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德興市房產管理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篇二: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案

[案情]

原告:顧連羣。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羣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於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築面積爲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製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爲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准後,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爲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後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餘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爲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爲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爲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爲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爲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餘房款,後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並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爲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爲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範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餘房款,被告於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羣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羣訴稱:其爲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於1993年8月先後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爲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爲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爲30萬元的契約只是爲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爲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後雙方爲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後,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爲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爲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爲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准,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於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爲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爲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覈批准,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爲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爲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並認爲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羣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顧連羣與杜濤爲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爲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羣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羣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爲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於房屋買賣價格爲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衆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爲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徵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覈,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爲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爲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從行爲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爲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後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並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爲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爲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爲58萬元纔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於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審覈,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爲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遊刃有餘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爲,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篇三:個人欠款合同

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

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鑑於乙方購買房產,並以該房屋作爲抵押物向甲方申請購房抵押貸款;丙方爲乙方在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尚未辦妥期間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中國農業銀行有關規定,經甲、乙、病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釋 義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定義如下:

1、欠款:乙方所欠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2、購房合同:乙方與賣方簽訂的,購買本合同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其他購房協議。

3、抵押物: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及一切與該房屋有關的權益的統稱。

4、抵押貸款階段性擔保:指由銀行認可的保證人爲乙方在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上未辦妥期間提供的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條 乙方所購房屋

1、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結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

6、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

7、房屋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交易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乙方必須用於其與售房人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購買的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條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爲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乙方所購房屋價款的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款期限

借款總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月,分 期歸還。

第六條 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執行。

2、借款利息按月計付,結息日爲每月第20日。

3、借款期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規定利率。

第七條 借款劃撥

在辦妥本合同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後的7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上述借款金額撥入乙方在甲方處開立的存款帳戶(帳號 )內;甲方同時根據乙方預先簽署的《委託付款授權書》,將借款金額一次性以乙方購房款名義劃入售房人在甲方處開立的售房存款帳戶(帳號 )內。

丙方同意爲乙方在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尚未辦妥期間內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作爲全權代理人,保證爲乙方辦理完產權證及抵押登記。在丙方爲上述保證與甲、乙三方簽署《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取得房地產賣契後7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上述借款金額撥入丙方在甲方處開立的專用帳戶內;丙方根據乙方預先簽署的《付款授權書》將借款金額以乙方購房款名義劃入售房人在甲方處開立的存款帳戶(賬號: )內。

第八條 借款償還

1、乙方應按期足額償還甲方貸款本息。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3、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以每一個月爲一個償還期,每月第________日爲乙方的每期還款日,首期還款發生的次月第________日。

4、乙方在獲得甲方貸款之前必須在甲方處開立存款帳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或辦理銀行卡(卡號 _______________),每期還款日前,乙方應在上述存款帳戶內存入不少於一期的應還借款本息。甲方於每期還款日根據乙方預先簽署的《付款授權書》直接從該存款帳戶中扣收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款項。如果款項不足扣劃時,甲方給乙方_________日的寬限期,期滿帳戶存款仍不足扣劃時,則該期應還貸款本息全部作逾期處理。

(1) 等額還款法:

每月還款金額=貸款本金×月利率×每月等額還本付利息金額爲人民幣(大寫金額)

(2)遞減還款法:

月還款額= +(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6、提前還款

乙方若提前還款,須徵得甲方同意,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乙方可在每期的還款日之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借款。

(2) 乙方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的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

(3) 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借款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借款餘額以及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利隨本清,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退還。

(4) 提前償還部分借款本金的,其提前償還部分借款本金後對剩餘的部分可以調整還款計劃,即還款期限縮短,每期還款額不變或者還款期限不變,每期還款額減少。選擇期限縮短的,按調整後總的借款期限確定利率檔次計收以後的利息。

(5) 若乙方提前償還全部欠款而此合同項下的借款尚在階段性保證期內,丙方的保證責任自動終止。

7、逾期還款

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息,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償還:

(1) 乙方在上述存款帳戶內存足款項,由甲方在下一個還款日劃收。但在存款日至劃款日之前,甲方仍向乙方計收逾期及其複利。

(2) 乙方到甲方的信貸部門領取欠款清單,再憑欠款清單到營業櫃檯交付現金,從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計收逾期利息及其複利。

8、乙方、丙方及售房方在《房屋買賣合同》及其它約定項下就購房事宜發生任何糾紛,均不得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按期償付及保證責任的承擔。

第九條 甲方義務

1、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借款足額提供給乙方。

2、覈收和保管與抵押物有關的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和其他所需檔案。

3、在乙方向甲方償還全部欠款後,甲方與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所有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交還乙方。

4、在階段性擔保期間,乙方未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而由丙方代爲清償乙方欠款的,甲方

須將與抵押物有關的證明檔案轉交給丙方處理。

第十條 乙方義務

1、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2、在甲方處開立存款帳戶,並存入不低於30%的購房首付款,同時授權甲方從此帳戶內劃付與借款有關的款項。

3、對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並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如抵押物發生部分或全部毀損,無論何種原因及何人的過失,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須向甲方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4、抵押物除自用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贈與、轉讓、捨棄、託管、重複抵押、以抵押物清償其他債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5、在丙方履行了階段性擔保責任,代乙方償還全部欠款後,乙方同意甲方將抵押權轉讓給丙方。

6、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第4款的約定辦理抵押房屋保險。

7、在變更通訊地址時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丙方義務

1、丙方爲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自甲方依《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賣契發放貸款之日起至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日止。擔保範圍爲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及其它相關費用。

2、丙方接受乙方委託在 月之內辦理完畢以下事項:

(1)代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代收代繳土地出讓金。

(2)代乙方辦理正式產權證,並保證將其移交給甲方收押。

(3)代乙方辦理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收到他項權利證書之日起5日內將該證書交與甲方。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合同期內,未按月償還借款本息,甲方按規定對其逾期還款按實際天數每日計收萬分之 罰息,並對逾期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2、本借款發放後,在階段性擔保期間:乙方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的,由丙方代爲償還,丙方償清全部欠款後,即可處置該項抵押物;在抵押登記生效後:乙方連續三個月或任何一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逾期三個月的,甲方即可處置該項抵押物,以償還乙方欠款。

3、本借款發放後在階段性擔任期間: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屋過戶、抵押登記手續的,甲方有權從其保證金帳戶中扣除_______% 的保證金且該筆保證金不予退還。此後丙方仍有義務繼續辦理過戶、抵押登記手續,直至將產權證、他項權利證移交給甲方,其階段性擔保責任方可解除。

第十三條 房屋抵押

1、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___日,自抵押登記辦妥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日後六個月止。

2、抵押率___________

3、抵押擔保範圍: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訴訟費、律師代理費、抵押物處理費、過戶費等甲方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4、抵押登記

(1) 乙方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丙方或乙丙雙方共同以本合同、購房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房地產所有權證明檔案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 低壓物的所有權證明檔案、抵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及其他有關檔案須交予甲

方收執和保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各執 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