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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論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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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電子商務論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論文

全球電子商務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研究

買賣合同論文參考

摘 要:電子商務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中的核心問題。電子商務合同是電子網絡技術與商務活動相結合的產物,是電子商務合同各當事人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方式,承擔着電子商務執行的重要職能。由於電子商務合同的出現,在貿易體系中產生了日益突出的問題。因此,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

 1 引言

伴隨着資訊技術在全球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也逐步發展起來,這是人類社會進入資訊化歷史發展階段的必然結果。現在,電子商務正以迅猛發展的態勢影響着我們的社會生活,而且這種影響是全方位的,其影響面涉及我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2 電子商務——21世紀全球商務主導模式

20世紀以來,以電子爲基礎的資訊技術的發明與應用,使得現代人們的生活、工作、行爲方式不斷髮生着深刻、廣泛的變化,而人們對計算機以及網絡的廣泛應用,則向我們預示着一個新的時代的到來,即互連網時代。隨之而來的是,一種基於互連網、以交易雙方爲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爲手段、以客戶數據爲依託的全新商務模式——電子商務便應運而生。

電子商務是新時代的主要特徵之一,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ec)可定義爲:電子工具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從狹義上講,電子商務可定義爲: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裏,掌握資訊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的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上商品交換爲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優勢在於消除了橫亙於商務夥伴之間的時空差距,將各個企業獨立存在的資訊孤島以最便捷的方式連結在一起,從而真正建立起一種貫穿於企業之間的協作,以此獲取利潤和市場份額的最大化。電子商務的廣泛運用使商務模式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它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孕育了無限的商機、它藉助全新的手段,獲得全球性競爭的優勢、採用新型的商務模式,使企業經營效率和生產率得到極大的提高。因此,電子商務正以它巨大的優勢,成爲21世紀全球商務的主導模式。

 3 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國際貿易

資訊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將國際貿易帶進了資訊化的時代,電子商務不僅擴大了國際貿易的空間和場所,而且縮短了國際貿易的距離和時間,簡化了國際貿易的流程,爲國際間的貿易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國際貿易,無論是在國際貿易交易方式中、在國際貿易成本控制中、在國際貿易營銷創新中、在國際貿易宣傳方式中,還是在國際貿易售後服務中,都具有無比的優勢。以電子商務爲基礎的國際經濟貿易正成爲21世紀主要經濟增長點。

 4 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及其規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世界上廣泛採用行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統一法公約。它以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爲目標,照顧到了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統一規則,成功地統一了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關於合同訂立和因該合同而產生的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則。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在國際貿易領域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其調整的範圍有限,實際上,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其它類型的合同相比,差異主要集中在於資訊的傳遞、表達方式的不同。

 4.1 合同訂立的身份認證

確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的身份是順利進行買賣的前提,即交易雙方首先要鑑別對方的真實身份,這就是身份認證制度。而承擔網絡上身份認證任務的組織被稱爲認證機構。當參加電子交易時,雙方各向認證機構申請電子商務證書時,需要提交有關身份證明經認證機構驗證,驗證合格後,然後簽發證書。證書上記載的項目必須包括持證人的名字、證書的有效期限及其公開鑰匙等。在電子交易進行時,一方可以向對方提交證書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對方可以要求認證機構驗證雙方的身份。

4.2 合同訂立的書面形式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由於網絡具有無紙化的特點,所以數據電文能否被視爲書面檔案,就成了關鍵問題。這不僅關係到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是對傳統觀念的重大挑戰。與傳統的書面檔案相比,他們

在存儲介質、表現形式及可信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異,針對此種情況,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採用了“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術,希望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其國內法關於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採取對“書面形式”的擴充式解釋方式,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範疇之內。規定“如法律要求資訊須採用書面形式,假如一項數據電文所含資訊可以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4.3 合同訂立的要約與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離不開跨國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傳遞,也就是有關要約與承諾資訊的傳遞,這其中最爲關鍵的就是該承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資訊何時何地生效從而產生約束力的問題。傳統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此問題有兩種差異較大的分歧,《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在平衡此衝突的基礎上採用了送達生效的原則。但是,由於電子交易資訊透過網絡傳遞,要約與承諾的內容表現爲數字資訊在網絡上的傳播,往往要約人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意義上的到達對方的時間和地點的觀念。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對使用電子商務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關電子數據傳遞問題作出了示範性的規定。規定“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進入發端人所控制的系統外的另一資訊系統爲準;收到時間以進入收件人指定的、或當時人檢索到的非指定系統爲準。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地點,則分別以收件人和發端人設立的營業地的地點爲準,如一個以上的營業地,以對基礎交易有最密切聯繫的營業地爲準,如沒有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營業地爲準,如無營業地則以慣常居住地爲準。”

 4.4 合同的成立地點

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何地成立,往往關係到管轄法院和準據法的判別問題。但是,由於電子商務所依賴的互聯網具有無國界性,因此對於此類合同的成立地點的判別成爲一個重要的問題。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爲其發出地,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爲收到。”雖然《電子商務示範法》沒有直接對合同的成立地點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也未涉及此類問題,但是根據承諾生效地爲合同成立點的原則來看,《電子商務示範法》在對待合同成立地點的問題上提供了一種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完全不同的思路。所以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地點應爲表示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資訊系統時收件人的營業地,而與收件人的資訊系統實際所在地沒有關係。

5 電子商務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

電子商務中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對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理論與實務產生了巨大的衝擊,並影響到以何國法爲根據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鑑傳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同時,應針對國際電子商務買賣合同的特殊性確定新的法律適用原則。

篇二:買賣合同結課論文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

商務法律環境課程論文

題目:買賣合同

姓 名 雷慧婷

 學 號 120301021017

班 級 國際商務會計(3)班

年 級 20XX級

 專 業 國際商務會計

學 院 會計與金融學院

20XX年 6 月 14 日

 目錄

摘要..............................................3

買賣合同與《合同法》總則的關係....................3

買賣合同解讀......................................3

《合同法》中交付的含義..........................4

買賣合同貨物的交付地點............................5

買賣合同中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5

參考文獻..........................................6

摘要:本文探討了買賣合同及《合同法》之間的一般關係,對買賣合同進行詳細的解讀,解釋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義,全面的介紹了買賣合同貨物的交付地點,最後探討了買賣合同中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

 關鍵字:買賣合同 法律問題

一、買賣合同與《合同法》總則的關係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典範.買賣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廣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經濟社會營利行爲之代表.《合同法》總則中許多制度都是以買賣合同爲藍本構建起來的,契約法中的絕大多數規則都來自買賣法.在《德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一至第七章關於債權法的總則性規定中,有很多規則都是來源於買賣合同;《德國民法典》的總則編也是如此.在各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都規定於典型合同的首位,這充分證明買賣合同的重要性.兩者之間的關係如何判斷,應當分門別類,因其性質不同而個別分析瞭解.

根據買賣合同與總則的這種關係,在法律適用時,應當首先考慮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不能引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而應當直接引用買賣合同中的有關規定.

 二、買賣合同解讀買賣合同是比較常見的合同之一,那麼買賣合同主要有哪些類型呢,不同類型的買賣合同其合同內容也是有所差異的.

1.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爲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爲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2.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

2.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相關書籍支付的買賣合同.其特點在於,合同成立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價款則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若未按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2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爲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買受人仍有權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質量標準的標的物.

2.3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爲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此類買賣合同常見於新產品的買賣.一般認爲,試用買賣合同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在所附買賣條件成就前,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使用,最終是否同意購買取決於買受人的意願.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

2.4拍賣

根據我國拍賣法,拍賣是指以公開竟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具體地說,買賣公開進行,參加竟拍的人在拍賣現場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當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拍定的方式確認買賣成交.

2.5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依約轉給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支付價金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房屋屬於不動產,對於房屋買賣法律有如下特別規定:

2.5.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5.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2.5.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三、《合同法》中交付的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可分爲現實交付和擬製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其標的物的事實管領權轉移給買受人,使標的物處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佔有標的物.現實交付一般是指具體的、可以轉移實際佔有的物品的交付.擬製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代對實物的交付.擬製交付又分爲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其中,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佔有標的物時,則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爲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的只是所有權;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正是標的物所有權的體現;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佔有,此種交付中雖不轉移佔有,僅轉移所有權,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見,在上述三種擬製交付方式中,轉移的權利就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所謂擬製交付,就是僅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擬製交付是用來替代現實交付的,那麼在法律效果上應該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義就應該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容,不能將交付僅僅理解爲轉移佔有.從某種意義上講,轉移所有權對於交付的意義會更大於轉移佔有,因爲僅轉移所有權而不轉移佔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僅轉移

佔有而不轉移所有權,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就沒有履行完畢,買受人對標的物的佔有始終只是他主佔有,沒有達到買賣合同的目的.有學者就認爲:買賣之交付別樣於借用、租賃,就在於買賣之交付是所有權的交付.

字面意義的交付也許有人會提出,《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法律在這裏是明確將交付與轉移所有權分開的,可見交付並不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容.

筆者認爲,從該條要表達的立法意圖來看,顯然這裏的交付只是從其字面含義轉移佔有來講的',不同於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如果由於交付標的物的用詞與《合同法》第133條相近而無法覺察出其間的差別,那麼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並轉移所有權的用語就很明確地表達了這層含義,因爲單純的轉移單證的佔有,沒有轉移所有權的行爲是不能完成交付的.例如,在買賣倉儲貨物的交付時,出賣人僅轉移記名倉單的佔有,不在倉單上作背書,那倉儲貨物肯定是無法完成交付的。這種意義上使用的交付還出現於《合同法》第136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由於在現實買賣中存在着大量轉移佔有與轉移所有權相分離的情形,特別是在信用消費發達的今天,分期付款買賣越來越普遍,當事人大都會約定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以前,所有權不轉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對此專門做出規定,是有其現實意義的,只不過在立法的語言表述上,前後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亂,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四、買賣合同貨物的交付地點

《合同法》第141條及第61條之規定確定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應該是: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付地點爲第一承運人營業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或製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爲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爲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爲交付地點.

 五、買賣合同中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爲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1.風險的含義: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着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爲,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2.風險轉移的時間: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爲合理和明智.因爲,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3.風險轉移的條件: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爲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爲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爲,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參考文獻:

1.期刊 現代商業 嚴彬著 作者單位:華中師範大學,武漢 430079 年,卷(期):20XX,(29)

2.隋彭生著:《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XX版

3.王利明著:《合同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XX版

4.奚曉明著:《買賣合同糾紛》,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XX年3月

5.奚曉明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時間:20XX年6月

66.杜景林.盧諶著:《現代買賣合同法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定位、體系與範式規則》,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XX年6月

7.田朗亮著:《買賣合同糾紛裁判規則與案例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XX年9月

8.田朗亮著《:買賣合同糾紛裁判規則與案例適用(增訂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XX年7月

9.國家法官學院編:《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買賣合同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XX年4月

10.吳志忠著:《買賣合同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XX年3月 7

篇三:試用買賣合同性質論文

試用買賣的定義及規範的必然性 試用買賣 ,又稱試驗買賣 ,在我國合同法上並無確切定義,學者一般認爲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用或者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爲生效條件的買賣。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和不斷深化,一種新型的買賣形式——試用買賣已經逐漸成爲市場交易行爲的一種常態,併成爲被衆多企業和商家奉爲至寶的一種營銷策略。現實社會市場

經濟的發展,對於試用合同中發生的糾紛解決,使得對於試用買賣的規制變得勢在必行。而我國當前的法律對此規定顯然較爲單薄,不能夠滿足實際需要。 現行《合同法》對試用合同相關的規定只有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這樣的規定太過簡單籠統,針對越來越複雜的現實情況,儼然已經無法滿足需要。這亟待立法者對其予以更加細化的規範。 試用買賣的性質和特徵 關於試用買賣的性質,在學理上存在爭議。一 種觀點 認爲:試用買賣是附延續條件的買賣合同,故該買賣合同成立 ,但未生效。另一種觀點認爲:試用買賣中雙方當事人就試用達成合意,而未就買賣達成協議,故不爲買賣合同 。 筆者認爲,試用買賣仍然屬於買賣合同範疇,買賣雙方並非未就買賣標的物達成協議,而是已經達成協議,即賣者將購買與否的決定權交由買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買者既可以做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做出不予購買的意思表示。 而在試用期間,合同雖然成立但並不生效。故試用買賣仍爲買賣合同,只不過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我國《合同法》將試用買賣劃歸在買賣合同項下,顯然也是持此種觀點。魏振瀛先生在《民法》教科書中說道:試用買賣的特殊性在於,由買受人試用標的物並以買受人經試用後的認可爲合同的生效條件。試用買賣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但買受人試用後認可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才生效;買受人不認可標的物的,則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從試用買賣的特殊性上分析,試用買賣應屬於附條件買賣合同,至於這種條件既可理解爲延緩條件,也可以理解爲積極條件,還可以理解爲隨意條件。延緩條件又稱生效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發生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附積極條件的合同,是指以將來事實的發生爲成就的條件。附隨意條件的合同是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其是否成就。根據試用買賣的定義可知,試用買賣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標準,只是三者考慮問題的側面不盡相同。試用買賣作爲一種特殊的買賣,其特徵體現在以 下兩方面 : 

      (一 )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試用或者檢驗標的物。對於一般買賣,出賣人並無義務讓買受人適用標的物,而在試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義務在買賣合同生效前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或者檢驗,如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或者試穿等。出賣人許可買受人試用或者檢驗標的物,是試用買賣成立的一個基本條件,出賣人不按約定讓買受人試用 或者檢驗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請求交付標的物由其試用或者檢驗,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試用買賣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爲生效條件,試用買賣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該種合同對買賣 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附有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的生效條件。也就是說,買賣在買受人認可標的物時才生效,若買受人經試用或者檢驗對標的物不認可,則買賣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爲條件成就,買賣合同生效;買受人不認可標的物,則爲條件不成就,買賣合同不生效。買受人的認可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願,而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非經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的標準或者要求,買賣合同不生效,那麼這種合同就只是一般意義上的附條件買賣合同,而非本法所規定的試用買 賣合同。 試用期間標的物風險承擔 關於試用期間的風險承擔樣存在多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因交付已經完成,應由買受人承擔。第二種觀點認爲應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攤。第三種觀點認爲應適用所有權人承擔風險的規則。筆者認爲,根據以上探討,我們認同試用買賣合同的買賣合同性質,因此,就應當適用買賣合同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是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