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銀行借款合同樣本2016

學問君 人氣:2.42W

銀行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需要還本付息的款項,包括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長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於企業購建固定資產和滿足流動資金週轉的需要。銀行借款合同就是爲此準備的合同。以下是銀行借款合同範本,以供參考。

銀行借款合同樣本2016

  【銀行借款合同範本一】

貸款種類:

合同編號:

借款人: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帳號:

傳真:

郵政編碼:

受託貸款人: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傳真:

郵政編碼: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並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帳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用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用款計劃爲: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 還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還款計劃爲: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甲方如提前歸還貸款應在還款日前_________個營業日內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

第七條 付息方式

甲方保證以下述方式按時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第八條 扣款方式

甲方保證按第六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若不能按期歸還,則乙方有權直接或委託他人從甲方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2.貸款到期,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甲方經過努力仍不能還清貸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請展期,每一筆貸款只能展期一次。甲方應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向乙方提交第三方保證人或抵押人同意展期還款的書面保證,經乙方審查同意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爲在受讓單位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後生效。

4.甲、乙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轉制變更時,由變更後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享有應有的權利。

第十條 借款擔保

對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費用,由__________________單位作爲甲方保證人或(並)以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提供的財產作爲抵押物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爲本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進行承包、租賃、合併和兼併、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等改變其經營方式時,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經乙方對有關轉制合同(檔案)書面認可後,甲方方可實施轉制行爲。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5.乙方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6.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及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7.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__計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期或超過本合同約定分次還款計劃未償清的貸款爲逾期貸款,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計收利息。

甲方有還貸能力而故意轉移資金,逃避還貸的,乙方有權對其實行聯合信貸制裁,並有權對此種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__計收利息。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造成信貸資產損失的,乙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有權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5.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或處置抵押物,並有權從甲方帳戶中直接扣收:

5.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乙方限期糾正仍不改正的;

5.2 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5.3 設有第三方保證或(和)抵押的借款合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的,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甲方又無法落實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證或(和)新抵押時;

5.4 甲方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

5.5 甲方發生的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貸款銀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約定的其他事項

1.甲方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不得用乙方貸款形成的固定資產向第三人作抵押;

2.甲方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過自身負擔能力的信用擔保;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擔保人的,提供擔保人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銀行借款合同範本二】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借款人名稱: 借款人名稱: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乙方接受 (以下稱委託人)的委託,向甲方發放 (幣種)資金委託貸款。甲、乙雙方按 年 字第 號《委託貸款委託合同》約定的條款和委託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託貸款通知單》所列各項,並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幣種、項目、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如下:

幣 種: 項 目:

種 類:

金 額(大寫): (小寫):

用 途:

利 率:

期 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開立帳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帳戶和存款帳戶,用於辦理用款、還款、付息等。

第三條 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應按用款計劃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應在甲方提交“用款單”。乙方應在甲方提交“用款單” 個工作日內將貸款

按額放出,轉入甲方帳戶,甲方用款計劃如下:

日 期 金 額

1. 年 月 日 萬元

2. 年 月 日 萬元

3. 年 月 日 萬元

4. 年 月 日 萬元

第四條 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 2. 3.

第五條 還款計劃。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按額歸還借款本息。

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日 期 本 金 利 息

1. 年 月 日 萬元

2. 年 月 日 萬元

3. 年 月 日 萬元

4. 年 月 日 萬元

第六條 利息計付方式。本合同項下貸款,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

自乙方劃撥貸款之日起計息,按 結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利率調整(或調整利率水平)或委託人要求調整利率,乙方有權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並從調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計收利息。

第七條 貸款的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由取得委託人和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必要時取得委託人同意,由甲、乙、委託人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未按期、按額將貸款放出,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且違約數額不足彌補時,乙方應給予賠償。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收回貸款和收取罰息可直接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歸還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託人有關提前還款的通知單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應給甲方支付違約金。因此而

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時,乙方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3項、第7項的情況時除外。本項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本條第2項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託人提出的延期還款書面通知時,有權催收貸款,並可對逾期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的罰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其他條款或解除合同,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時,還應給予賠償。

6.甲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營管理不善,危及貸款安全時,乙方可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貸款。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帳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拓展閱讀:

銀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按《合同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爲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後,合同主體常常發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爲被告,還是把已經變化的主體列爲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爲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瞭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範,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明確借款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爲。

由於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佔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於事後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着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註明此貸款的用途爲“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爲由提出抗辯。

四、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1、在現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於提前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爲,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並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儘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字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

3、其它約定事項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爲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