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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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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送給別人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帶着這個疑惑我們來看下面關於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的解讀吧。

解讀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解讀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一、案情簡介

柯某甲與張某夫妻二人原本是街道工廠的工人,1998年雙雙下崗。下崗後夫妻二人並沒有和其他同事那樣到處打工,他們利用自己在街道工廠工作的技術和客戶資源,開了一家模具加工作坊。因爲誠信經營、產品質量好,模具加工很快就發展成了一定的規模。2000年二人成立了模具公司,同時在浙江和江蘇等地設立了辦事處。

柯某甲、張某夫妻二個有個兒子柯某乙,從小學習成績就好,但是性格內向。大學畢業後就留在父母的公司工作,父母也有心把將來的產業交給柯某乙去經營,所以父母親經常帶着柯某乙去和客戶吃飯、談判,手把手的教他。柯某乙智商很高,但是情商稍有遜色,在對外交往方面的表現總是不盡如意。柯某甲、張某夫妻二個商議要爲柯某乙找一個工作能力強的媳婦,將來可以輔佐柯某乙。

在親戚朋友的介紹下,柯某乙認識了蔣某。蔣某原來在一外資企業工作,她性格外向,工作能力強,柯某甲、張某夫婦對蔣某十分滿意。柯某甲和蔣某交往一年後,便登記結婚。二人婚後便住在了公司附近的一套公寓裏。這套公寓是柯某甲夫婦原來爲柯某乙準備將來結婚用的,房產證上寫的是柯某甲、張某的名字。現在兒子既然結婚了,且媳婦各方面的表現自己又比較滿意,索性就將房子直接送給他們小夫妻。於是柯某甲、張某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之後就將房產證變更爲了柯某乙和蔣某。

柯某乙和蔣某是兩個性格的人,柯某乙喜歡靜,蔣某則喜歡熱鬧。當初與蔣某談戀愛時,柯某乙對蔣某雖然沒有來電的感覺,但是因爲自己的年齡以及父母親的期望,柯某乙便順從了父母的意願。結婚之後雙方因爲性格上的差異,經常冷戰。蔣某從小就比較獨立,既然和柯某乙感情上出現了問題,索性就離婚吧,於是蔣某提出了離婚,但是柯某乙並不同意。蔣某起訴到法院,後來法院經過調解,蔣某又撤回了訴訟。

兒媳婦要離婚,原本柯某甲、張某夫婦爲了讓兒子兒媳兩個人更好的生活纔將房屋送給他們的,現在他們要鬧離婚,房子可能就要被兒媳分走一部分。雖然後來兒子和兒媳經調解和好,但是二老對於前面的擔憂害怕再次發生,於是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

審理

柯某甲、張某夫婦認爲當初兩方都說在贈與房屋時是以兒子和兒媳能在一起共同更好生活爲前提,而且自己今後老了還需要兒子兒媳婦二人贍養的。現在兩人可能離婚,房屋贈與的前提沒有了,兒媳以後也就不會贍養他們了,應該撤銷房屋贈與合同。蔣某提出,房子已經贈送給了柯某乙和自己,且已經辦理了更名手續,贈與已經完成,不存在撤銷的情況。而且自己和柯某乙是感情問題,不能透過房子贈與干涉婚姻自由。何況自己現在並沒有離婚,所以更沒有理由撤銷贈與合同了。

法院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被告柯某乙系原告兒子,二被告於2010年1月登記結婚。位於某路某號房屋原系原告名下房產,2010年8月原被告在某區公證處進行贈與公證,2010年11月該房屋產權證登記爲被告二人的名字。2012年1月,被告蔣某提起離婚訴訟後撤回訴訟。法院認爲,本案是一起贈與合同糾紛,贈與物一經交付,贈與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本案二原告將涉案房屋贈與給二被告且已經公證並辦理了權利人變更手續,房屋已經過戶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在房屋已經辦理完過戶登記手續,原告不享有撤銷權。故此法院判決不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與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生效後,贈與人並非還可以再隨時要回贈與之物,也並非任何條件下都不能再要回,要根據具體情況,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行使法定撤銷權或任意撤銷權。

1、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

這是指在具備法定撤銷事由時,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使贈與合同自始無效的'行爲。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這裏需要注意,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對於動產來說,是指標的物交付之前,對於不動產來講,是指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由於二原告不具有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形,即二被告作爲受贈人未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贈與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而標的房屋已經辦理完過戶登記手續,不滿足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這一條件,任意撤銷權亦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