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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未取得許可證的商品房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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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買受人在與開發商出賣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後,開發商(出賣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預付款和賠償自己的'損失。很多人可能對這方面的知識瞭解得不是很多。今天小編爲大家準備了開發商未取得許可證的商品房買賣,歡迎閱讀參考!

開發商未取得許可證的商品房買賣

  開發商未取得許可證的商品房買賣

概念解讀

買受人在與開發商出賣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後,開發商(出賣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預付款和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如果在買受人起訴錢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合同可以認定有效。

參考案例

甲在2008年初購買了乙開發公司的商品房一套,甲在與乙簽訂購房合同時,甲預交10萬元定金,該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1年後,乙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甲得知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乙公司在房屋買賣中故意隱瞞自己未取得房屋銷售許可證,該行爲構成欺詐,甲乙之間的購房預售合同無效,乙應返還甲的購房款10萬元,同時賠償甲4300元的損失。

法律依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