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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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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延長是指工會工作人員同其用人單位無需就勞動合同期限延長的相關事宜再行協商,原勞動合同持續有效,效力時間延長,除非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解讀,相關內容。

解讀: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延長

《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由於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勞動合同的期限與其承擔專職工會工作的任期並不一致,有可能勞動合同期限到了,專職工會幹部的任期未滿。在這種情況下,爲了保持工會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爲了從法律上加強對工會幹部的保護,穩定其勞動關係,使其能更好地發揮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工會法》對專職工會幹部的勞動合同期限做出了保護性規定。

《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所謂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延長是指工會工作人員同其用人單位無需就勞動合同期限延長的相關事宜再行協商,原勞動合同持續有效,效力時間延長,除非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基層工會的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的勞動合同延長的`期間應當自上述人員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延長的期限等於其工會職務任職的期間。

勞動者擔任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和非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規定有一些區別: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應當自上述人員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延長的期限等於其工會職務任職的期間。

這裏有兩點需注意:第一、勞動合同延長的開始時間,是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之日。也就是說,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的這一天,勞動合同延長開始計算。第二、勞動合同延長的期限等於其工會職務的期間。例如,工會職務的任期是三年,勞動合同延長的期限就是三年,原剩餘的勞動合同期還要累計繼續履行。簡單地講,就是即任職幾年延長几年。

而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應當自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工會職務任期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