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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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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其實是我們生活會經常遇到的,例如到商場購物、去游泳等均需要寄放某些不方便攜帶的東西等。因爲保管出現糾紛也不是少數,因此非法律專業人士瞭解一下有關保管合同的一些法律知識,還是會有所助益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保管合同的基本常識,供大家參考。

保管合同的基本常識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一般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一、保管合同分爲有償或無償。

如果寄存人與保管人對寄放的保管物是約定需要支付保管費的話,則屬於有償保管。如果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則是無償的。

區別有償保管與無償保管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是,如果是無償保管,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對於保管物的毀損或滅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注意當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時候,要向保管人索要保管憑證,避免出現無法證明已經向保管人交付了保管物。

三、保管成立後,在保管期間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當事人約定了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爲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同時要注意的是,當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

如果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如果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寄存人對此則有可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保管人在保管期間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如果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得到寄存人的許可。

五、在出現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時候,除非該第三人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措施,不然保管人仍然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例如甲保管乙寄放的手機物料,在保管期間,丙向甲主張該批手機物料是屬於丙所有,並提供了相關的購買合同和付款憑證等。

但是除非丙申請法院對該批手機物料進行了保全,或申請法院執行該批手機物料,不然甲仍然需要按照乙的要求返還保管手機物料,即甲不能僅憑丙的證明就將手機物料交付給丙。

六、保管期間,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點前面已經提到,這裏再次提醒注意。

七、當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

如果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例如甲在寄放物品的時候,沒有告知乙該物品是珠寶等貴重物品。在此情況下,如果珠寶損毀、滅失了,則甲不能按照珠寶的價值要求乙賠償,即乙只需要按照一般物品的價格賠償即可。

 八、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九、如果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例如甲保管了乙伍仟元人民幣,甲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人民幣伍仟即可,而無需返還一開始乙交付的伍仟元人民幣。

再如,甲保管了乙兩公斤的綠豆,在有約定的情況下,甲可以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兩公斤綠豆即可。

十、最後提醒一下的是,如果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但是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