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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合同法規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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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分享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歡迎有需要的夥伴閱讀參考。

學習合同法規心得體會

1、學習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近段時間我一直在認真地學習《勞動合同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感到受益匪淺,增加了對這部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感覺一部好的法律,不僅是一種規則,也是一場革命,它是國家進步的支撐點,也是社會前行的鋪路石。首先,關於《勞動合同法》在中國的勞動關係中,不籤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者隨意離崗,勞資雙方衝突不斷加劇,勞動爭議數量近十幾年間上升20倍以上,羣體行爭議、上訪、信訪案件每年多達六千萬至八千萬以上,貧富差距大,社會安定程度呈下降趨勢,農民工的權益受剝奪、受侵犯。而《勞動合同法》恰恰是在總結了我國的立法經驗,借鑑國外的成熟做法,根據勞動關係中的突出問題,開門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實際的好法。《勞動合同法》的主要亮點:

一是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強資本,弱勞工是最最典型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正是勞動者、弱者的權益,但也絕對不是但方面的保護和過度保護,而是透過恰當、適度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在勞動關係雙方面都保護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

 二是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將民辦非企業納入,對事業單位做了靈活處理,規範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定立中的責任,對事實勞動關係作了明確的處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進而解決了因勞動合同不穩定,造成勞動者心態不穩、素質低、質量低、用人單位不願培訓等弊端,從根本上解決了勞資雙方的矛盾關係,對於推動企業以及社會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都有着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的深遠的歷史意義。

然後,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細節技術保證的。如果一個國家更依賴法律和專業機構來保護普通人,好心人才會越來越多。事實上輕易指責一個社會的道德滑坡過於武斷,助人爲樂、見義勇爲的事在我們的社會每天都會發生,因爲救助他人而犧牲的人更是不勝枚舉。尤其當時的心態,他們都會說這沒什麼,換了誰都會這樣做,這就是人類的一種天性。我們的法律規則中對助人爲樂、見義勇爲的行爲有着明確的褒獎條例,對助人爲樂、見義勇爲的人員也有着詳細的保護措施,只有這樣,纔會使得助人爲樂、見義勇爲的事蹟越來越多地延續下去。

2、學習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此次教育法律法規學習的目標是:在教育教學生活中學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質的基礎上,着力培養法治觀念和法治自覺性,並從自身做起,力爭帶動身邊的每個人崇尚法治的價值觀,形成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

教師這個職業不同於其他職業。她神聖、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讚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長期以來關於教育的法律雖然存在着,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誹謗教師、等等的事情發生,而教師迫於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爲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爲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透過學習各項法律法規,自己的心靈受到了一次洗禮。作爲一名黨員教師,更有義務和責任去學習和靜下心去寫寫心得。

透過學習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瞭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爲教師就是爲社會,爲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現在我不會再這麼認爲了,因爲,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於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爲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本次學習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爲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後,讓我更明確,作爲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爲規範。在工作中,嚴格規範自己的思想和行爲,全心全意爲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爲規範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爲範”。對於後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週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爲“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爲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澱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於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於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複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爲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爲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衆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

 3、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透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着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爲、而非事實行爲。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裏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願、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爲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

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範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籤,該怎麼籤,因爲當合同生效之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爲,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爲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爲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爲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透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爲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並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並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享受合同權利。但實際的複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先後順序,有給付的可能,並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爲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後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並透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後,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爲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作爲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於合同成立後,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爲大學生的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於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後,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爲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後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