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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低溫補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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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11月份,中國北方多地出現雨雪天氣。11月5日至8日,筆者在露天採訪中發現這樣一個尷尬的現實——雖然我國目前高溫勞動保護政策逐步健全,但低溫勞動保護卻一直沒有明確的標準。

國家規定低溫補貼是多少?

如果說起高溫補貼,估計很多人都知道,而且清楚的知道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發放對象,但是一談起低溫津貼,好多人就不清楚了,甚至還有人說“從來沒有聽說過低溫津貼這樣的規定,也不知道啥叫低溫”,這讓低溫津貼成了個謎。

2012年6月,我國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辦法》裏明確了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對象,但是是否也出臺了低溫相關的管理辦法呢?百度一下,好像沒有,只有個別地區出臺了相關條例,但是在《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中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那也就是說“低溫津貼”不是信口胡說,但是爲什麼低溫津貼沒有落實呢?

筆者認爲,低溫津貼在喊了多年之後仍然蹤影難覓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國家未制定關於低溫作業防護的相關規定,致使許多地區低溫津貼的發放沒有落實;二是勞動者對低溫天氣下工作所擁有的權利不明確。

所以,解開低溫津貼這個“謎”的關鍵還需相關單位及時研究討論制定與高溫管理辦法相對的低溫管理辦法,這不僅爲勞動者的權利提供了保障,也維護好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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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市勞動仲裁院兼職仲裁員邱晨鶴介紹,“低溫費”這個概念,在我國法律中是存在的。

什麼是“低溫作業”?90年代質監 部門頒佈的《低溫作業分級》規定裏也有界定:在生產勞動地點平均的溫度不高於5度,就是低於或等於5度的時候,是屬於低溫。這個概念本身是有法律依據、或 者說法律所承認的,如果說制定相關政策,應該是有法律基礎的。

但關於誰來發放低溫費、發多少,我國始終沒有一個法律或條文來明確。邱晨鶴律師認爲,和夏天戶外作業容易脫水、中暑一樣,長期在低溫下工作,也容易誘發凍傷、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既然有高溫費,應該相應也有低溫費,兩者應該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