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工資查詢>

特殊工時的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

學問君 人氣:2.45W

在工作中有很多種類的工資計算方法,比如計時,計件,綜合工時等等,那麼這些工時下的加班工資都是怎麼計算的呢?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

特殊工時的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費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採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通知規定,企業中的進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或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等,可經申請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由此可見,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有關加班加點工資的規定。爲此,企業對經批准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可不支付其平時延時和休息日加班的費用。

但《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 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綜合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月、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則不視爲延長工作時間。

同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期限內,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即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但這裏有一個限制,即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週保證至少休息一天,一個月最多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而且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目前,申請年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批,申請以周、月或季爲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可至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另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休息日恰逢法定節假日,企業確實無須另行安排補休。

計件工資制的加班費計算

很多用人單位認爲,計件工資制就是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分別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另外,《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勞社部函[2007]20號)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要透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 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當然,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的部分,由於不是在加班加點時間裏完成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點工資支付,按正常計件單價支付即可。

至於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完成透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的勞動定額而延長工作時間的,則也不能視爲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