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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有土地出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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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爲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國有土地出讓程序,歡迎大家參閱!

2017國有土地出讓程序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申請人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準備有關檔案(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規範、齊全、真實、有效,複印件統一用A4紙複印,圖紙可按原圖大小複印,也可縮印,複印檔案應清晰,註明“與原件相符” ,並加蓋公章。土地出讓申請上必須留有申請單位的聯繫人、聯繫電話。)報送市國土房管局。依項目進展情況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檔案: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項目建議書批覆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⑷有關規劃方面的檔案:

①規劃意見書及附圖;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③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附圖;

④設計單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規劃用途建築面積的說明;

⑤釘樁成果通知單;

⑸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檔案:

①《房屋所有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徵地批覆、劃撥批覆、建設用地批准書;

④與原用地單位的協議書;

⑤原用地單位同意申請用地單位辦理出讓手續的證明;

⑹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檔案: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覈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覆、批准證書;

⑺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竣工覈驗單》、房地部門的測繪成果等檔案的,提交相應檔案;

⑻已由公X部門審定門牌號的,提交公X部門的審定檔案;

⑼其他檔案。

1.2已竣工項目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現狀房地產項目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檔案: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檔案:

①《國有土地使用證》;

②徵地批覆、劃撥批覆、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其他權屬來源檔案;

⑸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檔案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覈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覆、批准證書;

⑹根據項目情況,需提交有關建設計劃、規劃及工程建設檔案的,按照第1.1條的內容提交;

⑺其他檔案。

1.3數套商品房買賣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提交的檔案: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商品房買賣協議;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檔案;

⑸申請人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

⑹其它材料。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檔案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檔案進行初審,對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檔案批轉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協議出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檔案或意見。

3、地價評審

受局委託,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轉的檔案後,對地價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組織安排地價評審辦公室會和專家委員會。地價評審辦公室會議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讓處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原則上1個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長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審定後,報局長辦公會議最後審定(原則上在專家會後的下一週內召開),並由土地出讓處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將通知單直接轉土地利用中心;地價評審的週期不超過40個工作日。

4、填寫表格、制定土地出讓合同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請表和合同後,8個工作日內將檔案裝訂成冊,制定並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5、審查與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週期爲10個工作日。

6、繳款、取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繳納地價款定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餘款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期限繳納。

㈡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準備以下檔案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檔案;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檔案;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批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徵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徵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覆《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招標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評標小組的設定等。

④擬訂招標檔案。包括招標人、承辦人、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書樣本、中標通知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檔案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檔案、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招標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覈確定。招標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招標檔案、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招標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佈招標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佈招標公告。

9、投標人登記、索取標書和有關檔案。

10、投標

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投入標箱,標書必須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

11、開標

成立評標小組,並由評標小組對標書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佈爲無效標書。

12、評標、定標

評標小組對投標人和標書進行綜合審查,推薦中標人。

13、發出《中標通知書》

市國土房管局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退還其他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14、檔案移交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日內,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檔案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5、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標書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中標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㈢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準備以下檔案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檔案;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檔案;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徵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徵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覆《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拍賣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拍賣檔案。包括拍賣人、承辦人、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拍賣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檔案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檔案、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拍賣底價

土地價格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覈確定。拍賣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拍賣檔案、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拍賣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佈拍賣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佈拍賣公告。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檔案

提交的檔案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等。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誌牌。

11、公開拍賣

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最後應價者爲競得人,並由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12、檔案移交

在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檔案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賣檔案和拍賣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㈣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準備以下檔案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檔案;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檔案;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徵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徵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覆《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掛牌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掛牌檔案。包括掛牌人、承辦人、掛牌公告、掛牌須知、掛牌申報價格樣單、掛牌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檔案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掛牌檔案、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掛牌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覈確定。掛牌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掛牌檔案、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掛牌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掛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佈掛牌公告,並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檔案

提交的檔案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誌牌。

11、競買

在公告的掛牌啓始之日將地塊資訊及競買人(號牌)的競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示。掛牌期限,競買人可以調整競價。在掛牌期內,競價最高者爲競得人,並由土地整理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組織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爲競得人,並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12、檔案移交

在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檔案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掛牌檔案和掛牌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並準備以下檔案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稅等費用的單據;轉讓土地在遠郊區縣的,提交遠郊區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稅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轉讓方關於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投資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檔案;

6、關於轉讓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土地轉讓合同中的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轉讓方出具的無法院查封的證明以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未預售、未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檔案;

8、轉讓方和轉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覈專用章);

㈡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檔案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檔案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檔案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檔案或意見。

㈢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叄份)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檔案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㈣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週期爲10個工作日。

㈤繳款、取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准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稅後,申請人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土地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準備以下檔案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土地租賃價格的評估報告(3份)

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覈專用章)。

㈡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檔案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檔案進行初審,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檔案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檔案或意見。

㈢土地租賃價格審定

按照本文第一㈠3條的程序對土地租賃價格進行評審。對已審定地價水平的,可將審定的地價還原爲土地租賃價格。

㈣填寫表格、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件通知外,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個工作日內將檔案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㈤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與呈報的週期爲10個工作日。

㈥繳款、取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按合同繳納租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