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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單位廣州員工工傷待遇標準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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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單位廣州員工工傷待遇確定的標準

異地單位廣州員工工傷待遇標準如何確定?

因勞動者的工作地變動等,用人單位註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頻繁出現於勞動爭議案中,如:仲裁管轄、勞動條件及工傷待遇的確定標準。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勞動者的工傷待遇以其社保關係所在地爲依據,而社保關係所在地基本等同於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此條款的適用沒有明確社保待遇標準,且與社保保險法的規定存在不一致之處。二者如何處理或平衡,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根據廣州市最新之勞動爭議處理的司法政策,至少在廣州對此已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1、註冊在外地的用人單位派員工到廣州工作或直接在廣州當地招聘的員工發生工傷的,則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按廣州的標準執行。

若作爲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廣州標準高於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的,則二者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若作爲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廣州標準低於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的,且,雙方約定選擇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則以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爲依據。從另一角度,若雙方於此情形之下無約定,則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廣州標準爲依據。

2、外地的用人單位的員工臨時出差到廣州,且不幸發生工傷、職業病或患病等,其社保待遇還是按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執行。

出差的“臨時性”如何確定,則無明確界定,是否可以參照勞務派遣中臨時性工作崗位之六個月,也許只能在實踐中再琢磨了。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政策在不同區域間存在較大的差異,此如林中藤蔓困擾而無法迴避。若註冊於廣州的用人單位派遣員工到異地併發生本文所述之情形,則可能因仲裁處理標準的區域性差異而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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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是每個職工特別關心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以上傷殘待遇並不是每個工傷職工都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傷殘程度不同,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伺。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鑑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根據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論。不管採用哪種方式解決,都不應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諮詢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聘請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