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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市人社局解讀三類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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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島市人社局、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通知》。從今年7月1日起,三類人員可補繳企業養老保險費。這次出臺的補繳政策解決了一些單位職工、個體工商戶等人員的應保未保、中斷繳費問題,避免這部分人員年老時無法正常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免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通知下發後,本報接到不少市民的諮詢電話,對此,本報邀請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對該通知進行了詳細解讀。

島市人社局解讀三類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相關問題

■三類人可補繳養老保險

三類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一是本市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係、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實施之日)之前與現存續勞動關係單位發生的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具有本市戶籍,曾在本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係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7月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三是具有本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個體工商執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

●外遷入戶口的人員:曾經有過工作經歷,如果在魯人社發〔2015〕29號檔案有效期內(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具有青島市戶籍,並符合以個人身份補繳條件的,可以以個人身份補繳。已經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允許再以個人身份補繳。

●2011年7月1日(含)往後:產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補繳的繳費基數及比例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在本單位應保未保年限的:按歷年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基數的按歷年執行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爲基數。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年度執行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按20%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補繳基數的8%,按年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比如,2015年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十五年的,需要8.7萬元(2014年社平工資48453*60%*15年*20%)。

●對補繳年限的限制:以個人身份補繳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45週歲不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不滿55週歲的,一次性補繳年限可以自由選擇,但最長不超過10年,且不早於本市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日期(1994年10月),其中個體工商戶不早於領取營業執照時間,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低於15年。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補繳人員年齡的計算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兩種養老保險可銜接

●原已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後按規定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停止繳納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暫予封存,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原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併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然後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已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自辦理補繳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其原待遇,同時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餘額予以退還本人。養老待遇的計發仍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具體按魯政發[2006]92號檔案規定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