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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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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在每年年終的時候都會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企業發放年終獎金有很多意味在裏面,對員工上一年度的工作進行肯定,對下一年度的工作進行鼓勵等等。但是有些企業發放的年終獎金卻變了味道,將年終獎金代替員工加班費或者說年終獎金裏包含了員工加班費,企業這種做法可行嗎?發生爭議後能被仲裁認可嗎?

年終獎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案情經過】

王先生於2012年4月10日入職A公司(簡稱公司),職務爲公司企劃部職員,月工資標準5000元。,因工作需要休息日經常加班進行宣傳。王先生是個細心人,把所有參加過的宣傳活動都進行了詳細的記錄。

2013年初,經統計公司的銷售業績良好,爲了表彰員工一年的辛苦工作,公司決定給每位員工發放年終獎金,標準爲一個月的工資。公司考慮企劃部員工工作辛苦,並且有休息日加班的情況,公司決定企劃部員工的年終獎金的標準按照兩個月工資標準發放。

王先生因個人原因決定向公司提出離職,同時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公司沒有同意支付王先生加班費。公司給出的理由是是加班費已將在年終獎金中支付了,王先生對公司答覆不滿,隨後提起仲裁。

【裁決結果】

公司作爲勞動關係中的管理方,應當對王先生的出勤情況負有管理責任,現該公司認可王先生存在休假日加班情況,但主張不清楚具體時間,故仲裁委對王先生主張其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間共存在15天休息日加班主張予以採信。公司雖主張王先生的加班費已經包含在年終獎金中,並出具了《年終獎金支付表》予以證明,該份證據中僅顯示公司支付了年終獎金,並未顯示年終獎金中包含加班費,故仲裁委對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綜上所述,公司應當支付王先生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費6897元。

【案情分析】

法律依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注意事項:

1、企業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員工進行調休,如果因工作原因無法在近期安排調休的,也可以將員工加班情況進行記錄,用以衝抵員工之後產生的病、事假。

2、本案中公司向王先生支付的年終獎金中確實包含部分加班費,但因沒有明確支付款項類型,而未被仲裁採信。企業向員工支付工資、補貼、獎金或加班費等任何款項時,均需在支付憑據中明確所支付項目及標準,切忌進行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