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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爲拿工錢建了樓又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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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佛山順德樂從警方獲悉,近日,樂從有一個施工隊,剛把一棟樓建起沒多久又急匆匆的在屋主沒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拆掉,“瞎折騰”的原因竟然是爲了“拿回”工錢。最終,該施工隊的4人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被刑事拘留。

施工隊爲拿工錢建了樓又拆掉

據樂從警方介紹,去年年底,樂從的曾先生跟薛X豹(男,45歲,廣西人)所在的施工隊簽訂了建造房屋合同,其中合同約定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曾先生提供,薛某等人負責施工,按工程的完成進度結算工程款。到了今年4月,該工程已建好一、二層,但由於曾先生一直在國外公幹且電話通訊聯繫不上,薛某等人於是猜想對方“走數”。6月份,薛某等人見對方始終沒有出現,兩萬多元的工程款很可能已經泡湯,便商量着把剛建起沒多久的兩層鋼結構建築拆下變賣折抵工程款。8月底,曾先生回來發現情況後馬上報警。分局刑警中隊隨後循線將薛某等4人抓獲。

經查,薛某等人如實交代了爲換取工錢,在沒徵得事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在建鋼結構拆除並準備變賣的犯罪事實。目前,薛某等人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提醒:工程出現糾紛時,應到有關部門諮詢並尋求幫助。

附:

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爲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爲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爲,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爲人賠償損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