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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五一加班工資規定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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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勞動節小長假放假時間已出,考慮到一些企業可能因生產原因,沒有辦法安排勞動者正常休假,既然無法享受到勞動節假期,那麼勞動者加班能得到多少加班工資呢?加班費如何計算呢?

2015年五一加班工資規定及計算方法

4月28日記者採訪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業務處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5月1日勞動節當天爲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5月2日、5月3日爲公休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舉例來說,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4000元,如果5月1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低於(4000÷21.75)×300%=551.724元,5月2日或5月3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分別不低於(4000÷21.75)× 200%=367.816元。如此一來,如果勞動者這三天需要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補休的話,應該拿到加班費1287.56元。

記者在採訪時瞭解到:“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徵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後,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上政策條款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計件單位的200% 、3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