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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紅包充抵加班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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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仍有不少人堅守在工作崗位上,特別是服務行業的員工。上班伊始,加班費自然成爲上班族熱議的話題,不少人對加班費的概念還比較模糊,對如何計算加班費,如何維權也存在諸多誤區。

公司用紅包充抵加班工資合法嗎?

紅包能充抵嗎?

案例小玲是某企業客服,由於是服務視窗,所以春節無法正常休息,只能輪休。小玲被安排在初一至初三加班。加班期間,由於客服人員少,小玲忙上忙下,非常辛苦。長假後,單位給每名加班員工發了一個100元的紅包,並明確表示,春節上班除了正常工資外再沒有其他費用,發放的紅包就是加班費。小玲很奇怪,單位用紅包充抵加班費是否合法?

解答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春節紅包和加班費完全是兩碼事。春節發的紅包是用人單位自願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是一種福利,給多給少全憑自願,並無硬性標準。而加班費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其由法律直接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3倍工資;對休息日加班的,應支付2倍工資。本案中,小玲被安排在初一至初三加班屬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單位必須支付3倍工資,不能用紅包充抵。

補休能否代替?

案例小麗是一家超市收銀員,她在春節期間只在除夕休息了一天,其餘時間都在上班。春節加班雖然讓自己錯過了舉家團圓的機會,但卻能獲得更高的報酬,這一點讓小麗略感欣慰。但令小麗意外的是,今年長假後超市並沒有像往常一樣發放加班費。超市經理表示,因受電商的衝擊,超市業績慘淡,無力支付加班費,將安排春節期間加班的員工補休。小麗很氣憤,但又覺得超市的這種做法也沒什麼不公平的。

解答法官陶家平:用人單位能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要區分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還是休息日加班。由於法定節假日是親朋歡聚、舉家團圓的日子,自然顯得重要和珍貴。因此,《勞動法》僅規定了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調休,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2015年春節7天假由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兩部分組成,其中初一至初三爲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不能調休。大年三十、初四至初六爲休息日,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而不支付加班費。

值班與加班有區別嗎?

案例小張是某電腦公司技術部職員。因春節期間的安保需要,公司安排他大年初一值班一天。春節後上班的第一天,小張到公司財務部申請加班費,卻被告知值班不同於加班,只能領取值班津貼。小張認爲自己放棄了和家人團聚的機會,大年初一到公司值班,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其支付不低於3倍的工資。但公司卻認爲,值班只是因爲安保、消防等需要,且也是可以休息的,故不同意支付3倍工資。

解答法官陶家平:“加班”屬於延長勞動時間,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業在管理實踐中形成的概念。“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時間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與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作。而“值班”則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兩者的區別主要看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本職工作內、是否屬於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本案中,小張因單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屬於加班,故無權主張加班工資。

主動要求加班怎麼算?

案例在某超市上班的小美因爲沒有買到回老家的車票,無法回家過年,於是在春節期間主動到單位加班。可是令小美頗爲糾結的是,長假後超市向每一位加班的員工發放了加班工資,卻唯獨沒給她發放。小美爲此找到超市經理,可超市經理卻告訴她,因爲考慮到小美系外地員工,春節要回老家過年,所以就沒安排她加班,也就沒有加班費了。小美感到非常疑惑:難道自己是白加班了嗎?

解答法官陶家平: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既沒有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沒有用人單位的批准,而僅僅是員工自願到單位上班的,那麼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本案中,小美明顯屬於後者,因此其主張加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