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員是個特殊的職業羣體,那麼他們的工資待遇怎麼樣?快來隨本站小編一起閱讀了解吧。
一、運動員工資的基本構成: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運動員實行體育津貼、獎金制。體育津貼、獎金制在構成上,主要分爲體育基礎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和獎金三部分。
1、體育基礎津貼
體育基礎津貼是按照運動員的不同水平設定的,是運動員基礎水平的綜合體現。體育基礎津貼的具體確定辦法,根據人薪發[1994]12號文的規定,按運動員入隊第三年套入一個檔次的辦法確定,即入隊3年以下套入第一檔,入隊4-6年套入第二檔,入隊7-9年套入第三檔。依此類推,入隊16年以上套入第六檔。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檔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標準 (元/月) | 175 | 195 | 215 | 245 | 275 | 305 | 345 | 385 | 425 |
此外,運動員在全面考覈的基礎上實行正常升級,凡連續兩年考覈合格的,可以晉升一檔體育基礎津貼。考覈優秀並做出突出貢獻的運動員,經上級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批准,可提前晉升或越級晉升體育基礎津貼,其人數要控制在單位總人數的3%以內。考覈不合格的,不得晉升。
2、運動員成績津貼
體育運動員根據其在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中獲得的比賽成績,發給運動員成績津貼。津貼標準按比賽層次和獲得名次確定。
(1)“重大賽事”成績津貼
在奧運會、奧運會項目世界比賽、非奧運會項目世界比賽、亞運會、奧運會項目亞洲比賽、全運會和非奧運會項目亞洲比賽、全國比賽七個層次比賽中取得獲獎名次的運動員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標準領取相應的成績津貼。具體標準如下: 單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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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次│ │ │ │ │ │ │ │ │
│ 津貼 │ │ │ │ │ │ │ │ │
│ 標準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比賽 │ │ │ │ │ │ │ │ │
│ 層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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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奧 運 會 │700 │600 │500 │400 │350 │300 │260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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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會項目世界 │ │ │ │ │ │ │ │ │
│ 比賽 │550 │470 │390 │310 │270 │230 │210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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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奧運會項目世界 │ │ │ │ │ │ │ │ │
│ 比賽 │450 │380 │300 │240 │220 │200 │185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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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亞 運 會 │400 │345 │290 │235 │210 │190 │170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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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會項目亞洲 │ │ │ │ │ │ │ │ │
│ 比賽 │360 │320 │280 │220 │200 │180 │160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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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運會、非奧運會 │ │ │ │ │ │ │ │ │
│ 項目亞洲比賽 │310 │270 │230 │190 │170 │150 │135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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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全國比賽 │280 │240 │200 │175 │155 │140 │125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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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比賽的成績津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高於全國比賽第六名的運動員成績津貼標準。
(2)“破世界紀錄”成績津貼
運動員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上創世界紀錄的,按奧運會項目世界比賽第一名的成績津貼標準執行,在其他比賽中創世界紀錄的,按實際名次領取相應的成績津貼。
集體項目的非主力隊員,根據其訓練水平和實際貢獻,按適當低於主力隊員的成績津貼標準執行。
(3)“突出貢獻”津貼
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突出成績並獲得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的運動員,發給突出貢獻津貼。其中,奧運會冠軍,每人每月100元;奧運會項目世界比賽冠軍,每人每月80元;非奧運會項目世界比賽冠軍,每人每月50元。突出貢獻津貼經人事部、國家體委批准後,從批准的下月起終身享受,運動員退役後其突出貢獻津貼由新調入單位發放。
享受突出貢獻津貼人員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發工資,其突出貢獻津貼也隨之停發,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
(4)“津貼隨成績調升”機制
領取成績津貼的運動員,獲獎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從下一年度一月起領取相應的成績津貼。其中,首次獲得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從取得成績的下月起領取相應比賽層次的成績津貼。運動員再次獲得奧運會比賽第一名時,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貼差額增加成績津貼。一年內獲得多項獲獎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項名次確定成績津貼。
3、獎金
對在各類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中獲得優秀運動成績的運動員,給予不同程度的重獎。對在平時訓練中成績優秀,表現突出的運動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1)“重大賽事”獎金
運動員獲得亞洲及其以上各類比賽獲獎名次時,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標準如下: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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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次│ │ │ │ │ │ │ │ │
│獎金 │ │ │ │ │ │ │ │ │
│標準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比賽 │ │ │ │ │ │ │ │ │
│ 層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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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 │50000 │25000 │20000 │ 8000 │ 4000 │3600 │2500 │ 2000 │
│ 運 │ - │ - │ - │ - │ - │ - │ - │ - │
│ 會 │80000 │50000 │30000 │10000 │ 7000 │6000 │4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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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18000 │ 9000 │ 6000 │ 3000 │ 2700 │ 2400 │ 2100 │ 1800 │
│項目世│ - │ - │ - │ - │ - │ - │ - │ - │
│界錦標│30000 │15000 │10000 │ 5000 │ 4500 │ 4000 │ 3500 │ 3000 │
│賽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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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15000 │7200 │ 4800 │ 2400 │ 2100 │ 1800 │ 1500 │ 1200 │
│項目世│ - │ - │ - │ - │ - │ - │ - │ - │
│界盃賽│25000 │12000 │ 8000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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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奧運│ │ │ │ │ │ │ │ │
│會項目│ 6000 │ 3000 │ 2400 │ 1800 │ 1500 │ 1200 │ 900 │ 720 │
│世界錦│ - │ - │ - │ - │ - │ - │ - │ - │
│標賽和│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亞運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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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奧運│ │ │ │ │ │ │ │ │
│會項目│ 4800 │ 2400 │ 1800 │ 1500 │ 1200 │ 900 │ 720 │ 600 │
│世界盃│ - │ - │ - │ - │ - │ - │ - │ - │
│賽 │ 8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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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 3000 │ 1500 │ 1200 │ 720 │ 600 │ 540 │ 480 │ 420 │
│項目亞│ - │ - │ - │ - │ - │ - │ - │ - │
│洲錦標│ 5000 │ 2500 │ 2000 │1200 │1000 │ 900 │ 800 │ 700 │
│賽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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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奧運│ 2400 │ 1200 │ 720 │ 600 │ 540 │ 480 │ 420 │ 360 │
│會項目│ - │ - │ - │ - │ - │ - │ - │ - │
│亞洲錦│ 4000 │ 2000 │12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標賽 │ │ │ │ │ │ │ │ │
對於運動員在全國比賽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比賽中獲得獲獎名次的,其獎金標準和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並報人事部、國家體委備案。
(2)“平時訓練”獎金
對在平時訓練中成績優秀、表現突出的運動員,年終發給一次性的平時訓練獎,獎金標準分爲四等,分別爲運動員本人1個月、1.5個月、2個月和2.5個月的體育基礎津貼(本人當年十二月份的優育基礎津貼)。具體實施由各單位根據其訓練水平、在隊表現等綜合評定。
二、運動員退役費等退役待遇
1、運動員退役後被調入到新單位工作的工資發放標準
運動員退役後,被國家調入到新單位工作的,改按新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執行。原則上按調入單位新定的職務或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其中,獲得世界比賽冠軍運動員退役後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水平。
2、運動員一次性退役費制度(該項主要適用於非自主擇業退役的運動員)
運動員退役時實行一次性退役費制度。根據其運齡長短,確定退役費基數,運齡在3年以下的,退役費基數爲200-600元;運齡滿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費基數爲800元。運動員每滿一年運齡,在退役費基數上增發相當本人一個月體育津貼(本人退役時的體育津貼標準,包括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的退役費。其中,奧運會比賽項目世界前三名運動員增發的退役費,按其實際運齡計算;其他運動員增發的退役費最多不超過本人10個月的體育津貼。
運齡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自試訓時起算。
3、一次性經濟補償費(該項主要適用於自主擇業退役的運動員)
對於正式辦理招收手續、人事關係在體育系統運動隊且實行運動員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的退役運動員,本人自願提出不需組織安置,要求自主擇業,經組織批准,並在規定時間內辦妥相關人事關係手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由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發給。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享受經濟補償後,不再執行一次性退役費制度。
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由基礎安置費、運齡補償費和成績獎勵三部分組成,其標準爲:
(1) 基礎安置費
即對退役運動員與運動隊解除工作關係的一種補償,主要用於解決退役運動員的基本安家費以及再就業所需的基本職業技能學習培訓費等。基礎安置費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自主確定,最低不少於1萬元。
(2) 運齡補償費
即對退役運動員在訓期間挑戰生理極限而帶來的身體傷害的一種補償。運齡補償費與本人實際運動年限和退役前體育基礎津貼水平掛鉤,每滿一年運齡發給本人4個月的基礎津貼。
運齡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自試訓時起算。
(3) 成績獎勵
即對退役運動員在訓期間取得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賽、亞運會、亞錦賽、亞洲盃賽、全運會、全國比賽等錄取名次以上成績給予一定的獎勵,以鼓勵運動員多出成績,多作貢獻。成績獎勵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獲得全國比賽錄取名次(奧運項目前八名、非奧運項目前六名)退役運動員的成績獎勵標準最低不少於5000元。
注:以上內容主要根據網上查詢到的部分相關法律法規整編而成,難免有不詳之處。鑑於運動員工資和退役待遇在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中的複雜性,具體操作請以當地體育主管部門意見爲準。
國內運動員奧運獎金個人所得稅徵收標準
奧運獎金個人所得稅徵收標準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3]10號)檔案及相關規定,對於運動員因奧運會、殘奧會比賽獲得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 頒發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奧運獎金個人所得稅徵收標準二:
除上述規定外,對北京奧組委和“好運北京”賽事組委會等單位向運動員支付的獎金及其他獎賞收入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稅,按20%來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