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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財稅新規新政(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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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月份九項新規新政,增值稅普通發票、徵車購稅、進出口關稅調整等每項都與我們息息相關,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多條2017年財稅新規新政,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財稅新規新政(多條)

第一項新規新政: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啓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啓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2號)

政策要點: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從2017年1月1日啓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納稅人自願選擇使用,重點在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中推廣使用。

 第二項新規新政:買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按7.5%徵車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

政策要點: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第三項新規新政:部分商品進出口關稅將有所調整

《關於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16〕31號)

政策要點:繼續鼓勵先進設備、關鍵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進口,以進口暫定稅率方式降低集成電路測試分選設備、飛機用液壓作動器等商品的進口關稅。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關稅,適當降低三元複合肥、鋼坯、硅鐵等商品的出口關稅。

第四項新規新政: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公告實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政策要點: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儲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定、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項新規新政:海洋工程結構物取消出口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政策要點:自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並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017年1月1日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第六項新規新政:《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開始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

政策要點:《公約》適用於根據我國法律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稅種。我國稅務機關現階段與《公約》其他締約方之間開展徵管協助的形式爲情報交換,有關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6〕70號)規定執行。

第七項新規新政;自由裁量權不再“自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

政策要點:《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共4章28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的基本原則、適用程序、相關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準的制定規則,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規範。在原則方面,明確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處罰和教育相結合7項基本原則。在規則方面,規定了首違不罰、一事不二罰、從輕減輕情節和集體審議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瞭告知、迴避、陳述申辯、聽證和重大處罰事項集體審議等程序制度。

第八項新規新政:油氣企業辦公、生活用地將全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6號)

政策要點:規定應當徵稅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九項新規新政: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實施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

政策要點:本準則適用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構成,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同時,對政府會計資訊質量要求、預算會計要素、財務會計要素、決算報告和財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