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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制建設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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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民羣衆越來越看重物質利益和經濟效益,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農村法制建設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借鑑。

農村法制建設調研報告

農村法制建設調研報告範文(一)

一、我鄉農村當前法治工作的現狀

1、對農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存在偏差。

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民羣衆越來越看重物質利益和經濟效益,並以錢作爲看問題、辦事情、論實績的標準,因此,農民對依法辦事及農村法治工作的認識大大減少,而村民委員會藉口抓經濟工作是硬指標,對農村法治工作採取消極應付的態度,認爲組織農民學法是增加農民負擔,而且農村中的老人因年紀大且沒文化,對法律法治搞不懂、聽不進、沒法用。作爲村民委員會,忽視了農村法治工作對以法治村及提高廣大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作用。

2、農村法治工作“三無”現象依然存在。

所謂“三無”是指農村無專職依法治理工作隊伍、無專門的工作手段、無專項活動經費,農村法治基本流於形式,大多數村普遍存在簡單、陳舊的宣傳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法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3、農村法治存在的難點。

一是集中村民學習難。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務工人員多,在家大多是不識字的老人,在時間、地點上無法統一,若分小組分散學習、人員太少,所以很難集中組織學習。

二是農村中法治骨幹難找。農村的村社幹部文化水平低,對他們的法律培訓又少,他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不多,讓他們給村社講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條款,所以學習法律的效果不明顯。

三是難抓到點子。村民整體文化素質較低,學法基本上處於被動,大多數村民只有遇到糾紛纔去瞭解法律。

四是認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認爲,在農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導致權大法的認識存在,個別村民遇到涉法問題時,習慣於求助家族勢力,找關係,托熟人解決,這些現象的存在影響了村民學法的積極性。

4、農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時落實,依法治理力度不強。

目前,我鄉沒有司法助理員,有陣地無人員的現象長期存在,給開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鄉農村法治工作難開展的原因

1、法治觀念上重視不夠,認識不清。一是村民法紀觀念淡薄,工作難以開展,上面只停留在口頭上,行動上不重視,村裏幹部不會主動搞,個別村幹部認爲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動,因此對依法治理工作應付了事。

2、對法治工作責任不明確。區、鄉的依法治理工作機構健全,但到了村一級就無人“接招”,農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無人管事的工作,責任不明確的現象較爲突出。

3、開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級缺乏對農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過多,活動開展較少,未達到應有的效果。

三、我鄉農村法治工作的對策

農村依法治理工作是爲農民羣衆服務,因此,要聯繫當前農村實際,着力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着力建立農村法治工作機制,引導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配強農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幹,做到有人管事,確立專職的法治宣傳員,並與人民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納入村級事務管理中;二是落實工作責任,把農村法治工作納入綜合治理並與工作績效掛鉤,納入鄉對村的目標管理之中。

2、着力加強對村社幹部的法律培訓。

對農村專職法治宣傳員要分級負責,層層抓好培訓,充分發揮法律培訓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鄉要負責抓好村社幹部的法律培訓,村負責抓好對戶主的法律培訓,透過培訓,真正實現村、社、戶都有法律明白人。

3、着力抓好學校的普法工作,輻射農村法治工作。

開展農村普法工作,要利用學校這一有利條件,在學校中普及法律知識,培訓學生宣傳員,讓學生把學到的法律知識帶回家,一個學生帶動一個家,一所學校帶動幾個村,從而促進農村法治工作有序開展。

4、着力採取多種形式,搞好農村法治工作。

依法治理是一項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沒有羣衆的支援和參與是很難開展的,因此,要採取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重點開展法治宣傳專欄,加大普法力度,要以基層爲依託、以部門爲主體、以活動爲載體,不斷掀起依法治理的高潮。

農村法制建設調研報告範文(二)

黨的十八大以來,着眼於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法治建設作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一直是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根本性問題,就目前來講,農村仍然是最薄弱的區域,農業仍然是最弱質的產業,農民仍然是最弱勢的羣體,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根基在農村、難點在農村、希望也在農村,加快建設法治農村刻不容緩。

農村法治建設的現狀堪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法治建設也取得了可喜進步,農村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明顯。

一是三十多年來制定和頒佈了20多部農業法律、60多部農業行政法規、460多部部門規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推動“三農”工作步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軌道。

二是經過三十年有計劃、有組織、持續的普法活動,“法律進鄉村”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逐步形成,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基層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不斷提高。

三是村民自治組織體系進一步健全,普遍實行了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務公開、民主理財得到廣泛推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機制不斷優化。

四是以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和其他基層機構爲主的法律服務網絡基本形成,農村法律保障工作水平不斷提高,農村的執法司法環境、社會治理環境不斷改善,農村社會總體保持安全、和諧、穩定。

但與城市法治建設相比較、與農村經濟發展相比較、與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相比較,農村法治建設總體仍然薄弱,有的方面還嚴重滯後,主要表現如下:

一是部分農民法治意識、法治觀念仍然淡薄。

在農村,普法學法相當難,一些地區成爲普法的“死角”、“盲區”,羣衆很少接受法律的灌輸和薰陶,“講人情、講關係”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爲習慣。很多農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益,在自身權益遭到侵害時,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小糾紛演變成大案件、民事糾紛演變爲刑事犯罪時有發生。

二是用法難、執法難。

“用法難”,一個是不懂法,一個是用不起法。一些農村基層幹部不學法、不懂法,法律知識缺乏,法律素質偏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依法搞經濟建設、處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不高。從普通羣衆來看,法律意識淡薄、用法意願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

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時長、費用高,羣衆無法及時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形成“有法難用”的困局。“執法難”,主要反映在受長期以來形成的“法不責衆”思想的影響,在極少數地方抗法現象時有發生,行政執法、司法執行難以順利落實,良好的法律沒有完全透過公平有效的執法行爲得到體現,降低了法律權威。

三是信訪不信法。

農村涉法涉訴信訪呈現出多樣化、訴求利益化、過程長期化、纏訪鬧訪常態化的趨勢,一些信訪人往往寄望於透過領導干預爭取利益最大化,有的討價要價越來越高。有些上訪羣衆有極端化傾向,甚至丟下農活纏訪鬧訪、敏感時節集訪,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影響農村法治建設。

四是封建迷信活動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盛行。

有些地方盲目興修寺廟,有的打着宗教的幌子,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對人們思想形成束縛,對老百姓觀念形成誤導,影響着羣衆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一些邪教組織在邊遠農村地區時有活動,對法治農村建設造成負面影響。

五是一些邊遠農村家族勢力、宗族勢力左右農村局面的現象仍然存在。

有的農民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不是求助於法律,而是依賴家族的力量來解決問題,尤其在一些偏遠地方,有的以家族勢力對抗基層政權、干涉執法司法,個別還出現了家族式、集團化犯罪。同時,利用婚喪嫁娶、升學喬遷等各種名目大操大辦在農村成風,人情消費令老百姓不堪重負,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農村事務管理無序。

制約法治農村建設的原因分析

涉及“三農”的立法修法相對滯後。

一方面,涉農立法總量不足,有的領域還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來。長期的城鄉二元分割造成城鄉立法差別過大,城鄉公民權利事實上“不平等”,確立和保障農民享有平等公民權利的法制缺失,保證中央農村政策落實的法制缺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方面的法制缺失,農民的“三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另一方面,立法修法質量不高,涉及農業農村的立法反映“三農”客觀規律不夠,計劃管理的成分過重,利益化痕跡明顯,經常出現“政策搬家”,生硬把政策入法,不少還停留在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層次上,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

農村經濟社會結構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對法治建設構成新的挑戰。

從農村人口結構來看,“未富先老”相當突出,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面臨許多生產、生活甚至生存的難題。特別是進城的農民工,雖然在經濟上得到了承認,但政治上並沒有得到完全承認,選舉權、被選舉權無形之中被剝奪。

從農村經濟結構來看,產業形態既有農業、又有工業、還有服務業,已經遠遠超出了第一產業的範疇,經營方式既有國有、又有集體、也有個體私營,已經走出了家庭聯產承包雙層經營基本制度的範疇,公司制、股權化、股份合作化進入農村,已經形成了城鄉互動、行業互聯。

農村基層組織比較薄弱。

農村基層幹部崗位缺乏足夠的吸引力,村幹部後備隊伍匱乏,一些地方班子人員嚴重老化,缺乏公信力、號召力、凝聚力,也缺乏執行力,既無動力也無能力實行村民自治,還停留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上,面對紛繁複雜、變化迅速的農村社會環境,缺乏應對挑戰的能力,很多村委會只能當“二傳手”、“傳聲筒”,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是停留在守土、守業、守舊。

農村法律服務體系不夠健全。

當前,執法和法律服務存在重城市、輕農村的狀況,廣大農村普遍缺少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一些鄉鎮司法所有其名無其實,一箇中心法庭管轄數個鄉鎮,一個派出所轄區四五萬人,經濟越是落後的地方,管轄範圍越大,執法力量越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向基層延伸越不夠,無法適應廣大農民的法律需求。

傳統觀念、傳統思維對法治農村建設構成消極影響。

由於自然的原因,很多農村地方較爲閉塞,長期以來形成的傳統消極思想一時難以消除,農民接受現代的民主法治意識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特別是封建思想、家族觀念、宗族意識對農村治理方式的轉型造成了一定阻礙,部分地區家族勢力影響着農村基層政治生活。

建設法治農村的對策建議

法治農村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礎,是強農惠農的重要保障。在更加註重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的今天,法治建設也應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同步推進。

切實加大農村學法普法的.力度,增強農民羣衆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

“法律意識不會自發產生,必須有灌輸”。要始終把學法普法作爲農村法治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建立健全農村普法教育的長效機制。

在新形勢下,尤其要注意加強和改進學法普法的手段和方式,突出“多網點”,找準“切入點”,把握“着力點”,選準“結合點”,大力推進“法律進鄉村”,讓各項法律真正走進基層、走進農戶,培養出大批尊法學法懂法守法的新型農村幹部,培育出信法學法用法守法的新型農民,讓法律成爲人們的一種信仰,讓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成爲人們生活的一種常態。

加大針對“三農”的立法修法力度,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保護好農業、保護好農村,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一靠政策,二靠法治,法治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保障。要把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作爲重要原則,與時俱進加大涉農立法修法力度,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合法權益。

立法修法既要有數量又要有質量、有針對性,尤其要加強農村改革與立法修法的銜接,正確處理政策和法律的關係,確保與農村有關的法律制度符合農村的發展需要和客觀實際。

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村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

完善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良好的法律服務可以推動農民羣衆形成親法、信法、學法、用法的思想自覺。加強農村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機制,推進法律援助進村、法律顧問進村,有效實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羣衆用法成本,讓法律的服務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發揮,最大限度滿足農村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

加大農村執法監督力度,推動農村各方面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對現有農業法律法規要加大執行和實施力度,促進農村發展,保護農民權益,推動農村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權責明確、執行規範、保障有力的農村行政執法體制,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業行政執法隊伍,保證各項涉農法律嚴格執行和涉農法律問題的迅速合理解決。建立健全農村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強化對執法者的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農村依法自治水平。

農村基層組織是農村法治的實施者和維護者,是法治農村建設的主要依靠力量,培養大批重民主、講法治、爲民服務的村組幹部至關重要。

選準選好帶頭人,增強村“兩委”班子公信力、執行力,把村民委員會建成村民自己的組織,保障好、維護好農民自主管理農村事務的民主權利。把法治農村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重要內容,切實轉變農村治理的觀念和方式,發揮好村規民約作用,真正還權於民,把村民自治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