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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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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根據國務院、省、市要求,我縣出臺了《**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了“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機制,並由縣政局牽頭具體組織實施。爲全面瞭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情況,近日,我縣婦兒工委辦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主要情況如下:

關於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調研報告

一、全面摸底爲留守兒童工作關愛保護打下良好的基礎。

爲全面瞭解農村留守兒童的基本情況,我縣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對鄉(鎮)村上報的數據進行了彙總分析,取得了較爲詳實的數據,爲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這次摸底排查的對象是:“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滿十六週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基本情況如下:

從總體規模看,全縣共摸底排查出農村留守兒童12194人,(佔全市留守兒童人數的19%),其中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監護的11022人,佔90.38%;由親戚朋友監護的143人,佔1.17%;無人監護的578人,佔4.74%;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448人,佔3.67%。其中有1060人尚未登記戶口,有1638人的監護情況較差。從區域分佈看,主要集中在**鄉、**鎮、**鎮、**鎮、**鎮等5個鄉鎮,都是1000人以上,佔全縣留守兒童總數的54%。就留守兒童總數來看,佔全縣不滿十六週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的14%,較過去多年統計的數據有出入。主要原因有:一是統計口徑只限農村戶口;二是隻在農村進行了摸底統計,即是農村戶口,未住在農村的未統計在內;三是年齡定在16歲以下;四是隨着農村經濟的發展,返鄉或就近就業的增加了。

部門協調聯動有力推動了關愛保護工作深入開展

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圍繞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公安部門切實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和周邊環境整治,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爲。財政部門強化資金保障,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援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婦聯組織依託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爲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2015年我縣建成關愛中心20所,配置了相應的設施,並開展了一系列的關愛活動。教育部門發揮學校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重要作用,把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日常校務管理內容,積極開展了控輟保學工作。共青團組織開展了多種形式的關愛服務,推動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機制,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民政部門切實履行牽頭職責,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納入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保障範圍。特別是近幾年來,我縣根據中央有關“健全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實施了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實施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驗。其他相關部門也按照職能職責,主動履職,爲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留守兒童關愛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我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與上級的要求和社會的期盼相比,也還存在許多不足和問題。一是思想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國務院和省、市、縣出臺《關於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後,還有鄉鎮和單位相關未出臺實施方案,村一級對檔案精神不瞭解,不少地方存在畏難情緒,開展工作的主動性不夠。二是工作責任有待進一步落實。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級各部門的協同配合。但目前部門聯動的機制還不夠順暢,未真正形成合力,國務院提出的村(居)委會、學校、醫療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強制報告、資源共享、基層公安派出所對家庭監護問題有報必接、並負責聯繫監護人等要求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三是基層陣地和隊伍建設亟待加強。國務院檔案特別強調“要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留守兒童工作重點在基層,關鍵在村級,但是目前基層基礎還相當薄弱,急需解決基層有錢辦事、有人管事,有工作陣地開展關愛保護的問題。

三、工作建議

爲進一步推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經國務院批准,2017年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爲主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項行動。下一階段我縣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開展好這一專項行動。主要體現在落實“六大任務”上。

一是落實家庭監護責任。公安、民政等部門和基層組織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留守兒童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暫時無法返家的,督促其及時指定合適人員代爲監護,並指導受委託監護人簽訂《農村留守兒童委託監護責任確認書》,對不具備監護能力或監護情況較差的,及時督促家長確定其他受委託監護人。

二是落實強制報告責任。教育、衛計、民政部門指導各責任報告主體樹立強制報告意識,依法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強制報告責任主體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居)委會按照“邊排查、邊發現、邊報告”的原則,隨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無人監護等處於監護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情況。

三是落實臨時監護責任。公安機關對正處於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狀態,且暫時聯繫不上外出務工父母的農村留守兒童,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並繼續採取多種方式聯繫留守兒童父母,及時向臨時監護主體通報聯繫情況。民政部門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時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農村留守兒童,按照最有利於兒童利益的原則,採取機構內養育、愛心家庭寄養等方式,爲其提供臨時照料服務。

四是落實控輟保學責任。進一步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教育部門和鄉鎮指導各中小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採取電話溝通、入戶家訪等方式逐一覈查,及時聯繫並督促家長依法送適齡留守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確保適齡的失學輟學留守兒童返校復學。

五是落實戶口登記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要依法爲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登記常住戶口,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政策宣傳、申請辦理等戶口登記工作。對其中非親生落戶的兒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集其DNA資訊,錄入數據庫進行比對。

六是依法打擊遺棄行爲。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出警處置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遺棄留守兒童的不法行爲。對於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應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於情節惡劣、涉嫌遺棄犯罪的,公、檢、法應依法履職,予以懲處。對於監護人將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生活無着的,有關責任主體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申請。對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爲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