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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協管員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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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在十七屆三中全會中提出,要推進戶籍制度的改革,促進城鄉一體化,形成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互促共進機制,提出農村人居和生態環境要明顯改善。而龍灣區作爲溫州城市的副中心,近年來加大了城市建設投入,正處於從農村向城區轉型階段。20xx年10月22日全市環境衛生工作現場會在龍灣區召開。區委區政府決定再掀環境衛生整治新高潮,努力建設一個整潔、有序、文明的現代化濱海新城區。這勢必將帶來龍灣城市管理範圍的不斷延伸和城市管理任務的不斷加重,再加上城市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要求,急需大量的管理資源和執法力量投入,而受機構、編制、經費等諸多限制,這些管理資源和執法力量無法立即到位,藉助協管員等輔助性力量將是必然趨勢。作爲龍灣區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門之一,應該未雨綢繆,對出現的新情況、新要求有所準備。

城管局協管員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關於協管員一詞,我想大家並不陌生,如交通協管員、治安協管員,顧名思義,協助管理人員。而城管協管人員就是直接協助國家在編城管執法人員履行各種職能的輔助力量,它是當前城管執法力量不能滿足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務而產生的特定歷史產物,在全國多數城市都比較普遍存在。作爲一個新生事物,我國目前協管員隊伍在管理上還存在很大空白,到底哪些部門可以聘協管員,應該聘多少,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界定,而隊伍經費來源、人員招錄辭退、福利待遇、法律責任也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可循。但協管員必竟是政府僱用人員,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所以如何正確聘用、使用和管理協管員就變得非常重要。

一、龍灣城市管理協管員的現狀

龍灣現有協管人員20餘人,基本上每個中隊都設有協管員,他們在協助執法人員管理城市的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以下問題:

(一)這些協管員基本上是從保安公司以勞務派遣的形式招聘而來,基本操作模式是由分局或轄區街道與保安公司簽訂僱聘協議,由保安公司統一調度,安排人員到我們單位。這樣會造成三個問題,1、對協管員的個人素質瞭解不夠,對他們沒有作進一步深入的瞭解;2、我局付出的行政成本與協管員的收入不對稱,據瞭解,現在保安公司都會在我局付出的勞務報酬中每月扣除幾百元的管理費,比如我局付給保安公司每位協管員的每月報酬爲1800元,保安公司會扣除500元的.管理費,協管員實際拿到手的就只有1300元,這樣也容易使他們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造成這支隊伍的不穩定;3、管理不順,不便於考覈,容易形成幹多幹少一個樣的不良氛圍。

(二)缺乏規範與完善的管理制度。1、沒有統一的用人標準,如思想狀況、身體狀況、學歷情況、心理狀況、道德修養等方面;2、日常的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如服裝統一問題、着裝管理、車輛駕駛、紀律約束、請銷假等方面;3、缺乏必要的考覈激勵機制,工作熱情參差不齊,幹多幹少一個樣,不利於調動積極性;4、職責定位不明確,如協管員的工作範圍,哪些工作可以由其承擔,哪些工作不能由其承擔而只能協助沒有統一的規定;5、沒有必要的培訓機制,如法律法規培訓、文明執法培訓、作風紀律培訓、職業道德教育等,對協管員“重使用,輕教育”;6、與協管員的溝通機制不完善,不能及時瞭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和一些工作上的建議;7、沒有統一的人數配備標準,一箇中隊應該配備多少協管員沒有標準可循。

(三)協管員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工作熱情不高,業務知識較差,工作方法簡單,服務意識不強,有潛在的權力意識。

二、對策及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使協管員這支隊伍能在今後的城市管理中揚長避短,發揮更好更大的作用,現就如何使用和管理協管員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統一人員入口

首先,改變招聘模式。這裏有兩種模式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是自己單位直接向市場公開招聘,擇優錄用,這樣就可以對聘用的協管員的個人素質進行直接把關,也有利於對協管員的日常管理和考覈獎懲。目前,像杭州等較多城市均已採用自主招聘的模式聘用協管員。但這種模式肯定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的同意,還要解決經費來源問題,而且這種模式受勞動合同法的限制較多(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所以目前不宜採用這種模式。另外一種模式也是比較可行的模式,就是採取以轄區的鎮、街道的名義招聘協管員,由我局負責培訓和日常管理的雙重管理模式。目前,各鎮、街道越來越重視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我們加強市容市貌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而且他們也有這方面的專項經費。所以可以由他們進行招聘協管員,協管員的勞動人事管理、經費保障都由他們負責,而協管員的業務指導、培訓、考覈和日常工作的指揮、調度由我局負責。但要注意,在招聘過程中一定要有我局一起參與(如聘用條件的制定、考試的命題),對擬聘用的人員經過我局的全面考察才能最終錄用。

其次,嚴格用人標準,嚴把進人關。考慮到龍灣的實際和工作的性質特點,作爲協管員應該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有較高的政治思想覺悟,較強的法制意識;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無違法犯罪、行政辭退、開除記錄;3、身體健康、無生理缺陷,達到一定身高;4、初中以上文化,並達到一定年齡要求;5、能適應室外工作,事業心、責任心強,有一定城管經驗者優先(如志願者)。之後透過筆試、面試、體檢、綜合考察後擇優錄用,錄用後採用合同制,合同一年一簽,首籤合同試用期一個月。

(二)統一工資待遇

要適當提高他們的工資待遇,解決留得住的問題,消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龍灣的實際,考慮考覈激勵的需要,可以將工資待遇分爲四部分:基本工資、考覈工資、福利補貼、保險,除保險外,合計年薪1.8元左右。

1、基本工資: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溫政發[20xx]69號)的規定,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爲960元/月,所以可以將基本工資定爲1000元/月比較適宜。

2、考覈工資:結合考覈結果,可以定爲在200—400元之間浮動。

3、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政府和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一樣應給勞動者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以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三)明確其地位

1、準確把握“執法力量的協助和補充”的內涵。協管員的“協助性”應體現在方式上,他們可廣泛地從事市容市貌領域“鞏固執法成果”和“維護正常秩序”方面的工作,如守點布控、動態巡查、勸導等;在地域上,可負責相對邊緣地帶、重要部位等區域;在內容上,可具體協助執法人員的工作,如駕駛執法車輛、搬運和管理暫扣物資、資訊採集、宣傳教育等,配合和協同整體執法工作。

2、依法明確界定協管員的權力範圍,確立“作爲”的標準。就目前依據的城管執法相關法律而言,城管執法大體可分爲“管理性執法”和“處罰性執法”兩類。“管理性執法”不要求執法者具有狹義與嚴格的身份,是協管員應當履行的責任,也是其最主要的工作範圍;“處罰性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協管員應嚴格避免單獨涉及罰款、暫扣等工作,更不能粗暴執法,侵犯羣衆合法權益。只有在法律範圍內明確界定其行爲權限,才能確立其行爲座標,規範其執法行爲,杜絕不作爲、亂作爲和濫用權力的現象。

3、正確處理協管員隨執法隊員參與執法和獨立執法的關係。在規定的權力範圍,即“管理性執法”範圍內,協管員能夠獨立執法,也應該儘可能獨立執法,這與交通管理協管員獨立守控重要道口、公安戰線的安保隊員獨立巡查小區治安相類似,不僅達到了效果,還節省了執法力量,整合了執法資源,有利於全局性工作。但需注意,上述的“獨立執法”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執法,如在管理過程中發現違章則可以進行勸導,如當事人不聽勸導,則要及時上報中隊。不屬權力範圍內的工作即“處罰性執法”,協管員絕對不能獨立執法,只能隨同執法隊員做好參與協助工作,履行自身責任。這樣才能使整個協管與執法工作既合法合規、行爲規範又有機結合,發揮最佳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