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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鑑定隊伍現狀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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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進入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隊伍已經一年了。一年來,親歷了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一個發展階段,也瞭解了整個司法鑑定工作的現狀。無論從全國、全省,還是全市,這一現狀都不容樂觀,因而也引申了自己的一些思考,現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贅述:

市司法鑑定隊伍現狀的調研報告

一、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發展簡況

1998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方案中,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管理職能,賦予司法行政部門。8月14日司法部頒佈了《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透過並頒佈了《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明確了以下重要原則:一是“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二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得設立鑑定機構”,三是“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至此,司法鑑定體制改革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

我市司法鑑定改革工作啓動於初。截至底,我市共發展了162名執業司法鑑定人,組建了七個司法鑑定機構,全年共辦理司法鑑定案件3774件,其中,法醫臨牀1615件、法醫病理344件、法醫毒物565件、法醫精神病183件,法醫類司法鑑定業務佔了鑑定案件總量的72%。同時還接受鑑定法律諮詢1120件/次,辦理法律援助217件。實現業務收費300餘萬元。

爲探索司法鑑定隊伍管理的新途徑,我市於11月在全省乃至全國率先成立了司法鑑定人協會,開始了“兩結合”管理的探索;爲配合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的開展,我市又與婦聯合作,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爲“構建和諧綿陽”發揮了積極作用。

“5.12”大地震發生後,我市各司法鑑定機構按照市司法局的部署,組織司法鑑定人積極投入抗震救災鬥爭。由我市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組成的法醫救援小組,先後深入到北川、平武等極重災區開展屍檢工作。在震後第二天,就在北川中學展開了對遇難學生遺體的認定、處理。法醫救援小組在各震災現場,先後共檢驗遇難者遺體1300餘具,給政府日後處理遇難者提供了依據。三益司法鑑定所全體司法鑑定人,還充分發揮自己具有的司法精神病鑑定的專業優勢,多次深入到北川災民安置點、學校等單位進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同時承擔了綿陽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心理援助牽頭工作,對5萬多名羣衆開展了心理救助,舒緩了受災羣衆的災難心理。

二、近年我市司法鑑定隊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

去年,我們隨局領導深入到我市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調研。

感到:我市司法鑑定工作透過幾年來的努力,在不斷克服種種困難的情況下,經歷了從初創到發展的艱辛歷程,其業績值得稱道。但與此同時,也發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認爲,我市鑑定隊伍呈現出面寬、量大、兼職多、難管理的特點,以致在工作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全市鑑定服務市場的秩序不良,相互詆譭等現象較爲突出;不少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夠健全;有的鑑定人員偏重經濟利益、忽視辦案程序,唯我獨尊、缺乏政治敏銳性,給我市司法鑑定隊伍造成了不良影響。

分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既有缺乏完善的司法鑑定法律體系的問題,也有司法鑑定隊伍自身構成形式的問題;既有部分司法鑑定人自身素質不高的問題,也有司法鑑定機構的內部管理不善的問題;既有行業內部執業秩序較爲混亂的問題,也有外部執業環境不和諧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與矛盾雖然不是我們工作的主流,但它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是不容低估的。司法鑑定業務的不正當競爭,擾亂了正常的司法鑑定服務秩序,損害了司法鑑定行業的整體利益;不正確的利益導向,助長了司法鑑定市場化傾向,削弱了司法鑑定工作的社會效益。爲解決這些問題,我市從去年六月起,開展了爲期三個月的教育整頓活動。

在教育整頓活動中,市局和鑑定協會還邀請市級公檢法及仲裁、律師等機構有關負責人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他們對司法鑑定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與會代表們在充分肯定教育整頓活動的同時,就我市司法鑑定機構在服務意識、程序意識、質量意識、職業道德意識,以及司法鑑定機構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意見,並建議市局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把握好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方向,使司法鑑定人成爲具有社會公信力的行業專家。市局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認真展開整改工作,透過建章立制來完善全市司法鑑定“法律服務工作規範化”的長效機制。

指導司法鑑定協會擬發了《關於規範綿陽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意見》,修改完善了《綿陽市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爲我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奠定了基礎。教育整頓活動各階段任務完成後,市局組織進行了集中檢查,認爲,此次教育整頓活動基本達到了教育整頓的預期要求。

三、我市司法鑑定隊伍的現狀

1、鑑定機構數量多、規模小、設備匱乏。

鑑定機構的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鑑定的能力和水平,主要體現在鑑定人員的人數、辦公場所、儀器設備、業務數量等方面。目前,我市七家鑑定機構,多數機構辦公場地狹小、辦公條件簡陋、缺乏必需的儀器設備。有的機構鑑定人多達60餘名,也有的機構僅有幾人。

2、專家型司法鑑定人比例偏少。

我市目前共有司法鑑定人162人,從我市鑑定人隊伍的職稱結構上看,具副進階以上職稱者、具有中級職稱者、僅有初級職稱或未評定職稱者三類幾乎各佔三分之一。

3、多數鑑定人不履職,徒有虛名。

從我市鑑定業務辦理情況看,佔辦案總數四分之三的法醫類案件,均由十餘名鑑定人所辦理,幾乎有百分之八、九十的鑑定人都未實際辦理鑑定案件。

4、缺乏專職的司法鑑定人隊伍。

我市除興瑞和梓州司法鑑定所是依託稅務師和原審計師事務所組建,有一批專職鑑定人隊伍外,其他“三大類”的鑑定機構,絕大多數的鑑定人都是外聘,多數機構僅靠極個別退休法醫來維繫運作。有的甚至到了一人離開,就會導致機構難以維繫的境地。

5、鑑定機構缺少專門的司法鑑定管理人員。

由於機構規模小,目前,我市多數鑑定機構沒有設立專門管理崗位和管理人員,不能有效承擔鑑定業務培訓、鑑定行政許可申請、鑑定信訪投訴處理、鑑定業務數據統計、鑑定文書歸檔等日常管理工作。許多工作職責都集於主任一身,主任無暇顧及、頻於應付,難以提高管理水平。

四、導致我市鑑定隊伍不良現狀的深層次原因

前面,我們已經列舉了我市司法鑑定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司法鑑定隊伍的現狀。導致這些問題的存在原因,從表象上看,有鑑定人個人素質的問題、有管理體制的問題、有內外部執業環境的問題,但根本的原因我認爲則是司法鑑定的法律體制問題,即司法鑑定的市場化問題。

全國人大的《決定》僅僅將司法鑑定機構定義爲除政法機關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社會服務機構,而沒有界定司法鑑定機構的經濟屬性。這事實上將司法鑑定機構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一樣,推向了市場,讓其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生自滅。目前,雖然多數公證機構也在實行自負盈虧的運作方式,但至少《公證法》還在形式上規定了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爲目的”。

司法鑑定服務雖然是法律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但是它卻與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有着質的區別。律師服務,只要不違反法律,他只對委託人負責,哪怕是爲了委託人的利益去鑽法律的空子,都不受追究。他的執業特點決定了無須爲對方當事人負責。而我們司法鑑定的執業特點則是尊重事實、尊重科學、維護公正。我們只應該對事實負責,而不能爲了委託人的利益不擇手段。這是由司法鑑定機構的性質和職能所決定的。司法鑑定意見對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當事人的涉訟利益有着決定性作用,人們有理由相信司法鑑定機構絕不是一般普通的社會服務機構。爲此,中立性就成爲了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屬性。

在司法鑑定機構設立的問題上,客觀上已將其推向了市場。讓司法鑑定機構實行自收自支,贏利成了他們生存的經濟支柱。這必定嚴重影響到司法鑑定機構的中立性。這種市場化運作必定會導致如下的結果:

一是導致司法鑑定機構在組建時就先天不足。由於不是國家組建,對社會組織則實行了低門檻的組建條件,這就難以保證充分的投入,致使司法鑑定機構普遍形成因陋就簡的格局;

二是由於市場利益的驅使,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般無限制地設立,使司法鑑定業務僧多粥少成爲普遍現象;

三是由於鑑定機構的泛濫,在追求訴訟利益最大化的慾望推動下,當事人充分利用自由選擇的權利,象定作加工一樣,不僅要對收費討價還價,更要求鑑定機構承諾出具對自己有利的鑑定意見,否則便另闢蹊徑;

四是面對訴訟當事人嚴酷的淘汰選擇,司法鑑定機構難以抵擋經濟窘迫帶來的生存壓力,極容易屈從當事人的意志,想方設法使鑑定意見滿足其要求,導致鑑定質量問題層出;

五是由於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導致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更多地着眼於眼前利益,搞分光吃光,制約了鑑定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六是由於市場化弊端的綜合影響,使司法鑑定的社會公信力下降,司法鑑定的專家形象收到損害,以致失去吸引專家型人才、培育新人、構建支撐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的司法鑑定專職隊伍的條件,致使司法鑑定隊伍長期在低層次徘徊。

五、對我市司法鑑定隊伍發展的思考

司法鑑定以其客觀性、科學性來服務於司法訴訟程序,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而司法鑑定要堅持其客觀性、科學性,有賴於鑑定機構的獨立性、中立性。現行的司法鑑定經濟執行方式已使它的`獨立性、中立性受到嚴重危害。因此,我們在對未來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的思考上,就應該從減少市場化的消極影響、保證鑑定機構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着眼。爲此,市局黨委就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提出了機構整合和業務整合的目標,併爲此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在當前情況下,我們一是要進一步鞏固去年司法鑑定隊伍教育整頓活動活動的成果,不斷提高司法鑑定人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意思,克服功利行爲的影響,倡導司法鑑定的良性競爭;

二是繼續堅持並努力實踐機構整合和業務整合的目標。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司法鑑定業務整合,突出各鑑定機構的專業特點,力爭打造好分別以司法會計、法醫臨牀和法醫病理、法醫精神病、知識產權和物證類,以及稅務司法鑑定爲主的司法鑑定機構,引導相應專業的司法鑑定人向各特色機構相對集中;同時,盡力實現綿陽城區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的強強聯合,培育良性競爭行爲的執業環境,努力打造我市司法鑑定隊伍的品牌形象;

三是以鑑定程序和鑑定文書爲基礎實現規範化管理。司法鑑定程序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嚴格按照鑑定程序開展鑑定活動,是鑑定科學、客觀的必然要求,也是鑑定文書意見正確的重要保障。司法鑑定文書是司法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的書面載體,是全部鑑定工作的最終成果的集中體現,也是審判機關斷案的重要依據。因此,鑑定程序和鑑定文書是鑑定活動的兩個關鍵環節,要以規範這兩個關鍵環節作爲規範化管理的基礎,鑑定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要圍繞着這兩個關鍵環節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機關也要以這兩個環節爲監督、檢查的切人點。

四是積極開展司法鑑定機構認證認可工作。在認證認可工作中,我們要盡力實現兩個結合,即認證認可工作與提高鑑定質量相結合、與司法鑑定監督管理工作相結合。要結合認證認可工作,將司法鑑定的程序要求融入資質認定的質量體系檔案之中,要結合認證認可工作督導各司法鑑定機構加大硬件設施的投入,努力改變“一間房子一張桌,一位接待一個戳,人員設備全沒有,什麼鑑定都能做”的皮包公司經營現狀。

五是繼續加強司法鑑定隊伍的建設。加強對兼職司法鑑定人的履職監督,督促其開展司法鑑定業務,提高專家型人才在我市司法鑑定活動中的影響力,盡力改變部分兼職司法鑑定人“僅爲追求社會知名度,不求在鑑定行業有所建樹”的現狀。發展鑑定人要確定高職稱的原則,努力打造以專職爲主,兼職爲輔的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鑑定人隊伍;

六是在國家有關鑑定標準尚不統一的情況下,在我市統一鑑定的適用意見。今年要結合換屆工作的進行,在協會建立法醫學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在行業行爲規範制定上的主導作用、在鑑定業務活動中的指導作用、在投訴處理中的評判作用。減少應人爲因素造成重新鑑定和訴訟爭議的情況發生。

從長遠看,我贊同這樣的觀點:需要從法律、政策上明確司法鑑定機構的性質、模式,確保司法鑑定的獨立性和中立性。

在機構的性質上,應明確界定爲“不以營利爲目的”。

在機構的模式上,應由政府按事業法人設定,從上到下分爲國家級、省級、地市級三級機構,經費上由財政保障,行政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每一級鑑定機構按行政區劃只允許設立一家,地市級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批准,在縣市區設立專業性的分支機構。

在鑑定人的配備上,應實行專職爲主,兼職爲輔的原則。打造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鑑定人隊伍。

只有做到這樣,司法鑑定事業才能夠從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化桎梏中解脫出來,才能夠有效的解決司法鑑定現存的根本性問題,才能提高司法鑑定的質量、提高司法鑑定的社會公信力,確保訴訟活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