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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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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一大批省市重點項目在十堰市茅箭區開工和推進,但因拆遷補償引發了上訪,羣體性的事件激增。如何解決拆遷工作中突現的各類矛盾,讓拆遷羣衆分享項目建設、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這些問題如處理不好,很可能會引起大的事端,影響社會的穩定。如何破解這個難題,筆者在十堰市茅箭區開發區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

拆遷工作調研報告

一、當前拆遷工作現狀

(一)重點建設項目多,經濟發展迅猛。2010年開發區在建重點建設項目42個;2011年開發區在建重點建設項目50個,同比增長120%;2012年開發區在建重點建設項目60個,同比增長120%。2011年,開發區實現工業總產值110億元,同比增長9%;固定資產投資30.8億元,同比增長21.7%;園區入駐企業195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52家,雙億企業11家,成功躋身全省52家重點產業集羣,開發區正逐步建成東風商用車8萬輛重型車新基地、整車及改裝車基地、汽車關鍵總成和核心零部件生產基地及先進製造業生產基地。

(二)矛盾突出,信訪量大。2009年開發區接待來信來訪24件,56人次,無羣體性的事件和赴省進京信訪事件;2010年開發區接待來信來訪35件,135人次,無羣體性的事件,赴省進京信訪3件1人,信訪件同比增長150%;2011年開發區接待來信來訪65件,250人次,集體信訪件11件,186人次,赴省進京信訪21件3人;信訪件同比增長190%。在這些信訪件中,要求分配宅基地的佔信訪總量的60%,反映村組集體分紅不合理的佔信訪總量的30%,反映土地補償金、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分配不合理的佔信訪總量的10%,所有信訪件均與項目建設拆遷工作有關。

(三)各項保障機制不斷建立健全,拆遷羣衆得到妥善安置。目前,開發區因項目建設累計拆遷2051戶,佔總戶數的68%;涉及房屋拆遷面積21.5萬平米,失地農民6450人,佔總人口的68%。爲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開發區一是透過土地置換,將高速公路、市政建設項目和工業園區拆遷出的近2000戶拆遷戶實行集中安置。按照新農村建設標準,分別在天津路、東風大道、許白路沿線陸續新了民和、民安、梅子、銀杏等12個拆遷戶集中安置小區,統一規劃配套了水網、電網、管網、路網、綠化、閉路電視和通迅等設施。二不斷加大對拆遷羣衆的就業培訓,免費向失地農民提供用工資訊,免費提供就業培訓。幾年來,開發區共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3493人,社區再就業培訓2506人;新增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590人,參加居民醫療保險2667人。三是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以農民特別是拆遷失地農民就醫、就學、養老問題爲重點,積極推進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參保率達99%;建立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醫療救助體系,開展拆遷羣衆特困人口大病救助工作,拆遷羣衆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合率達100%;落實拆遷困難羣衆低保待遇,目前, 1780戶拆遷羣衆、3141人拆遷羣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拆遷羣衆的應保盡保率達100%。四是集體經濟得到進一步壯大。目前,開發區已有9個村的集體經濟收入超過5萬無,透過村組集體分紅,拆遷羣衆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二、拆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徵地拆遷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繁重、影響很大,在徵地拆遷工作中出現了一些補償標準偏低、補償不及時到位、安置不落實、保障機制不完善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

(一)徵地拆遷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國已頒佈了《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是,徵地拆遷政策還是顯得不完善,給徵地拆遷工作帶來了許多困難。

1、補償標準不一致。在項目徵地拆遷工作中,往往出現同一時期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情形。如天津路片區千畝山地整理項目和東風傳動軸項目同是開發區轄區2009年的徵地拆遷項目,天津路片區千畝山地整理項目土地補償費標準是45000元/畝,而東風傳動軸項目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是32000元/畝,2011年東環路項目的補償標準也是32000元/畝,補償標準不一樣,造成補償標準低的拆遷戶心理失衡,對項目拆遷產生牴觸情緒。二是農村村民徵地拆遷補償標準與同時期城市居民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城市居民拆遷補償方式一般爲還建房屋,還建的房屋面積是原房屋面積的1.2倍至1.8倍,按現有市區房屋均價4500元/平方米計算,則市區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爲5400元/平方米至8100元/平方米。目前,開發區轄區項目拆遷補償標準是磚混有產權房拆遷補償標準爲585元/平方米,磚混無產權房拆遷補償標準爲90元/平方米,相差甚遠的補償標準給徵地拆遷工作帶來極大困難,也引發了不少糾紛。

2、補償標準偏低。長期以來,開發區轄區農村徵地拆遷工作一直執行着十堰市物價局2005年出臺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該標準規定:磚混結構房屋以585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但現在在農村建房的成本價爲800元/平方米,拆遷戶就面臨着房屋一旦被拆,所得補償款就蓋不起或者買不起與原有面積一樣的房屋。作爲徵地拆遷對象的農民,希望儘可能得到合理補償,或者多一點補償,以維護自己的生計和權益。這就會引起利益上的衝突與矛盾,這是徵地拆遷工作中各方面都要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

3、徵地拆遷手續不完備。由於現行土地審批制度不能適應城市開發建設的速度,客觀上也存在先徵地拆遷後補辦拆遷手續的違規操作程序,或者是邊拆遷邊辦徵地手續,沒有按照規定先辦徵地手續後拆遷。加之部分拆遷戶認爲一些項目建設拆遷並非公益事業拆遷,拆遷不具備合法性,由此導致的直接後果是他們對於拆遷工作產生反感和牴觸,這也給拆遷補償糾紛的解決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近兩年來,西坪村瞿某某以項目徵地手續不完備爲由先後多次向國家、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和新聞媒體寫揭發信,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問題。

(二)拆遷戶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徵地拆遷中,拆遷戶的利益在一些方面得不到保護,具體表現在:

1、補償款未及時到位。在徵地拆遷中,有些政府部門對拆遷中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費的發放監督不夠完善,加之補償金一般先拔到村委會,由村委會發放到拆遷戶手中,不是由項目部直接發給拆遷戶。一些村幹部往往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發給被拆遷戶,甚至存在將拆遷戶補償款抵扣上訪費或拆遷戶拖欠其它費用的現象,造成拆遷戶不滿,必然妨礙徵地拆遷工作的進行。如2011年9月,許白路沿線的許家棚村、回船村、鴛鴦村、胡家村部分村民發生集體上訪,反映

許白路項目的土地補償費及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尚未兌付問題。

2、拆遷戶安置工作不力。個別項目在徵地拆遷後對拆遷戶的安置不及時,在拆除農戶房屋後遲遲未啓動安置工作,拆遷農戶失去土地和房屋後,如果得不到及時妥善安置,其根本利益得不到保證,不僅不利於徵地拆遷工作,更易於激化社會矛盾,影響政府公信力。如2011年2月,劉灣村40餘戶正和項目拆遷戶,以拆遷後安置工程未啓動爲由集體圍堵正和大門、在正和圍牆上懸掛橫幅。

3、個別社會保障措施尚未配套。開發區轄10個村,有農業人口9430人,3023戶,因項目建設拆遷農戶達2051戶,佔總戶數的68%;失地農民達6450人,佔總人口的68%。原有土地面積6692畝,現有土地面積670畝,僅佔原有土地面積的10%。拆遷農戶就是失地農民,他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後,雖然政府也對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就業、生產生活等問題出臺了一些惠民政策和具體辦法,部分年青的新生代農民能很快融入和適應城市生活,但中老年農民因沒有受過工業技能培訓和文化水平不高的限制,很難找到一個生存之道。

(三)個別拆遷戶拆遷心態不正。他們挖空心思,不惜一切手段,想借項目拆遷達到“拆遷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