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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信調查報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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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針對客戶的資信問題進行調查後,需要結合調查結果書寫調查報告,那麼應該如何寫相關的調查報告呢?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客戶資信調查報告模板

客戶資信調查報告模板【一】

爲深入瞭解當前經濟環境下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發展狀況,國慶期間,我們寢室四個人,透過網絡和圖書館的資料,對部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進行了一些調查,調查情況表明,作爲浙江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在提升小企業信用、緩解小企業資金困難、促進小企業孵化培育方面正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獨特作用,加大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刻不容緩,這個情況很充分的表明了信用擔保在浙江省發展的重要性,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爲具體的調查報告內容。

第一、 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發展現狀

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是由一定區域內的中小企業自願組成的,以會員企業出資爲主,爲會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近年來,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定位準確,發展較快,總體執行良好,與政策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一起,成爲了浙江省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省共有中小企業擔保機構32家,擔保資金3.13億元,年擔保總額達19.82億元,分別佔全省擔保機構的10.46%、3.24%和5.94%,平均資本金放大倍數爲

6.32倍,分別高於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1.95倍和3.45倍。

在發展過程中,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實際、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們進行了概括了一下,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特點:

1、在股東選擇上,建立了銀保會審機制。對於擔保機構來說,股東的資信狀況直接決定了擔保機構的實力,也直接關係到銀保合作的開展。爲此,浙江省擔保機構往往在機構組建和新股東吸納時提前引入了銀行的風險判斷和識別功能,建立了銀保聯合會審機制,在股東選擇、資產評估、發展前景、股金與授信額度匹配等關鍵問題上,共同作出分析和判斷,並以此作爲確定入股對象、入股額的依據,嚴格把好准入關。這種股東選擇上的銀保會審機制爲日後銀保合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在風險承擔上,建立了銀保風險分擔機制。由於銀行在擔保機構股東的選擇上起到了關鍵性審覈作用,其對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被保企業的風險狀況有了更爲全面和深入的把握,這不僅有利於增進銀保雙方互信,也有利於銀

保雙方良性、共生的金融合作關係的形成。目前,浙江省一些擔保機構在擔保風險的承擔上與銀行建立了風險分擔機制,多數在8∶2與9∶1之間。

3、在風險管控上,建立了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爲切實防範擔保風險,浙江省擔保機構根據股東即被擔保人的特點,探索建立了對被擔保人資產、運營、人品三位一體的風險防範機制。如對被保企業全部資產採取評估確認價值、建立浮動抵押、反擔保資產統一投保等措施;對被保企業經營情況透過建立制度明確經營者責任、聯手銀行深入企業持續跟蹤經營動態的手段,嚴格把控風險苗頭;對經營者及其家人透過經常走訪村委、推行股東背靠背互評等途徑掌握法定代表人人品和有關信用資訊等。這種三位一體的風險防範機制,有效降低了擔保風險。

4、在放大比例上,建立了較高的資本金放大機制。擔保機構通常以鄉鎮、社區或行業協會爲單位組建,充分融合了人緣、地緣、親緣優勢,其與生俱來的平輩壓力、羣衆壓力、同行壓力有效降低了被保企業的道德風險。在嚴格落實被保企業反擔保資產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銀行對這一自己事先就介入參與篩選的被保企業的信任度。因此,在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放大比例上,普遍建立了較高的資本金放大機制。目前,浙江省正常開展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資本金放大倍數一般在5-8倍之間,高於全行業平均水平。

5、在治理結構上,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機制。目前,浙江省大多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採用公司制這一組織形式,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位一體的現代公司治理架構,形成了較爲有效的內部管理機制。雖然部分擔保機構由於內部人員少,管理基礎薄弱,在內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但這種公司制治理結構的建立,爲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進一步規範提升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6、在股東變動上,建立了靈活的進退機制。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股東出資的目的即爲向銀行申請擔保貸款,通常不以營利爲目的。由於企業的經營狀況經常發生變化,其融資需求以及向銀行融資的條件也會相應發展變化,這就使得擔保機構股東的變動成爲必然。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充分適應這一特點,建立了靈活的股東進退機制。只要股東在履行完所有擔保責任後,一般都允許其退股。而對於一些有融資需求的小企業,在其願意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透過審覈就允許其出資入股。這種靈活的股東進退機制有效增強了浙江省擔保機

構的發展活力。

第二、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的主要成效和存在問題

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雖然不是浙江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主流,但考察其發展狀況,其對於浙江省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推進成效十分明顯。

1、有效解決了小企業融資難題。現階段,小企業擔保難是其融資難的主要成因。由於小企業資產少、實力弱、資信不足,很難獲得銀行的信任和認可。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針對小企業融資難的實際,引入了小企業抱團增信機制,充分整合了小企業的資源,突破了單個小企業規模小、實力有限的限制,透過爲入股的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提升了小企業的信用,架通了銀行向小企業的信貸投放橋樑。

2、降低了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爲目的,決定了其在爲股東企業提供擔保時能夠實行低於商業性擔保機構的保費費率。目前,浙江省擔保機構的年保費費率一般爲1%左右,通常低於商業性擔保機構1-2個百分點。同時,由於擔保機構一般將所有的註冊資本存入合作銀行,與合作銀行建立了較爲緊密的關係,銀行往往對其提供擔保的.貸款不再有存入保證金的要求,並實行較爲優惠的利率,這些都有效降低了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3、成功切斷了企業的互保鏈風險。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股東透過對擔保機構的出資,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外承擔擔保責任,在企業風險和擔保風險之間成功建立了有效的防火牆,切斷了由企業直接互保可能產生的泱及整個企業的互保鏈風險,從根本上實現了企業互保的“有限責任”。擔保機構的這一功能在浙江省中小企業融資難加劇、企業互保鏈風險加大的今天,尤其值得關注和推廣。

4、促進了小企業的孵化培育。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在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其融資孵化器作用,吸納並向銀行輸送需要提供信用擔保的小企業客戶,送走透過融資發展壯大而無需再給予擔保的客戶,源源不斷地孵化培育了一批批小企業。如蕭山區北幹街道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爲街道資產經營公司發起設立的擔保機構,目前註冊資本爲1600萬元,有股東企業25家,成立以來已有18家股東企業透過擔保獲得貸款發展壯大後退出。

在取得積極發展成效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擔保機構作爲新生事物,發展中仍然

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爲:①擔保機構分類管理體制尚未建立,擔保機構發展環境有待改善;②資本規模偏小,擔保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不強;③外部風險補償機制缺失,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④專業人才缺乏,業務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

與此同時,浙江省的擔保機構主要集中在蕭山、餘杭、臨安等地,其他地方還沒引起足夠重視,發展很少。這些問題的存在,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浙江省擔保機構的進一步發展,亟待我們研究解決。

第三、 進一步促進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的對策建議(參考於部分書籍)

鑑於浙江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現狀與作用,我們認爲,在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新形勢下,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方面舉措來促進浙江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1、加快建立適合擔保機構發展的引導機制。擔保機構在運營目標、市場定位、業務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與政策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存在明顯的區別,但由於尚未建立擔保機構的分類監管扶持體制,對三類擔保機構不加區別地適用同樣的業務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這對資本規模較小、業務對象單一的擔保機構的發展帶來了較大不利影響。因此,應加快推進政策性擔保、商業性擔保和擔保機構的分類管理,從市場定位、監管制度、扶持政策、績效評估等方面着手建立適合擔保機構特點的監管扶持體制,形成有利於擔保機構發展的政策環境。

2、加大公共財政對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當前,各級財政對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但資源大多集中在一些規模較大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受惠較少。爲此,有必要建立公共財政對擔保機構扶持的傾斜政策。從浙江省情況看,公共財政對擔保機構的扶持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啓動資金支援。即在擔保機構組建時給予一定的啓動資金,以體現公共財政的引導和增信作用,支援擔保機構發展;(2)風險補償支援。對於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按照標準給予一定的外部風險補償資金支援,提高其抗風險能力;(3)激勵資金支援。對於經營管理規範、風險控制良好、擔保業績突出的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激勵其做優做強;(4)稅收優惠支援。適當降低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的門檻,讓更多的擔保機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加強擔保機構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從調查情況看,缺乏專業的從業人員已成爲浙江省擔保機構發展的重要瓶頸。爲此,應加快擔保機構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步伐,充分利用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育工程、省中小企業擔保專業工商管理研修班、擔保行業協會培訓交流會等各種方式,建立擔保機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制度,並加快推行擔保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加強對擔保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從業資格認證,切實提升其業務素質和技能,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人力資源基礎。

第四、總結

綜上所述,我們從各種途徑,對浙江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情況,做了一個調查,可能有部分是遺漏的,但是大體的內容是有的。最後,我們認爲信用擔保解決融資難、貸款難,搭建企業與銀行的橋樑、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建立企業信用意識、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解決股權質押難題、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參考資料:

《信用擔保機構經營管理》 狄娜、張利勝

《擔保工作管理百科全書》編委會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孫厚軍浙江大學出版社

《中小企業信用理論與評價研究》 管曉永,孫伯燦浙江江大學出版社

客戶資信調查報告模板【二】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先生的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信調查事宜出具<關於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調查報告”)。

重要聲明:

(一)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現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調查報告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基於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有關事實的瞭解,並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調查報告。

(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並已對本所律師認爲出具本調查報告所需的檔案進行了審慎審閱。包括但不限於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及股本結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公司的訴訟與仲裁。本所律師保證在本調查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其已提供本所律師爲出具本調查報告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複印材料;其所提供資料上的簽字/或印章均真實、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複印件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資料檔案均爲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律師僅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資信情況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並不涉及有關財務會計、審計、內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師專業事項。

(五)本調查報告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及本所律師書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不得將本調查報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於上述聲明,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檔案和事實進行了覈查和驗證,以***先生特聘專項法律顧問身份,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節釋義、引言

一、釋義

在本調查報告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具有如下特定含義:

<公司法>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1994年7月1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本調查報告指<關於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託,作爲其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對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信情況進行了覈查與驗證,具體內容如下:

1、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2、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4、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5、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6、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第二節正文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註冊,領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營業執照註冊號: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業開發區水源路***號;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5、實收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6、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7、經營範圍:一般經營項目:房地產開發、銷售;房地產資訊諮詢(中介服務除外);家居裝飾設計;自有房屋的物業管理、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

8、成立日期:20xx年10月23日;

9、營業期限:自20xx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7日經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年度檢驗。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領有北京市密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80298503-2),有效期:20xx年02月12日至2015年02月11日,登記號: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據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於20xx年11月26日出具的(20xx)京開辦經字第943號<關於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批覆>,內容顯示:一、你公司已在我辦備案,批准你公司納入北京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二、覈定你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爲待定資質,符合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可承擔1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或3萬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項目,或相當投資規模的其它項目。三、你公司應按規定到我辦辦理資質年檢。

綜上,本所律師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30條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規定,****公司系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主體資格。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對覈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爲“待定資質”的批覆檔案,並未提供<暫定資質證書>或其他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相關檔案。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組織及執行規範,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範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檔案。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於20xx年10月15日製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內容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出資立式、出資額、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機構設定以及議事規則等作了詳細的約定,全體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

本所律師經審覈認爲: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對註冊資本、股東人數、出資方式、出資額、公司的機構設定及產生辦法、議事規則等內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亦合法有效。全體發起人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之時,<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對全體股東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師提示: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時<公司章程>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斷,並不對****公司成立之後<公司章程>內容是否發生過修改或變動作出任何評價或判斷。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依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師查明:****公司於20xx年10月23日成立。****公司成立時由崔曉玲(出資1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15%股權)、王衛軍(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20%股權)、許隨義(出資2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25%股權)、宜敬東(出資1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15%股權)、崔白玉(出資2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25%股權)五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組建。

本所律師認爲:****公司的股東已投入公司的資產產權關係清晰,其將該等資產投入****公司的股東不存在法律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第20條規定,****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四、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一)****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內容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爲1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爲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定、股本結構

經覈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定、股本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

崔曉玲150、0015%

王衛軍200、0020%

許隨義250、0025%

宜敬東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師認爲:

****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股權設定和股本結構由全體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確約定並在工商登記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體現了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產權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設立時對股東出資相應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現有的相關資料作出上述相關問題的判斷,對****公司設立之後股本及股本結構是否發生變動不作任何評價或判斷。

五、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財務報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貸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稅務發票。

本所律師認爲:****公司作爲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或相關納稅登記,應建立建全財務和稅務制度。由於****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關證件、資料,本所律師對****公司的財務、稅務狀況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六、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本所律師提示:本調查報告僅對****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驗覈查後所作出的相應法律評價或判斷,對在本調查報告中列明而缺乏獨立證據支援的相關事項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關債權債務憑證,本所律師對****公司是否對外發生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是否設定相關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相關檔案,本所律師對****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第三節結語

一、本調查報告基於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透過覈查、驗證,提出上述意見,供***先生參考。

二、本調查報告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

(3)<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