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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有規定黨籍要必須要遷到在職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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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黨籍,是一個人從組織上被承認爲黨員的依據。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勸退出黨、除名、自行脫黨、不予登記、開除黨籍的,就失去了黨籍。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黨章有規定黨籍要必須要遷到在職單位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黨章有規定黨籍要必須要遷到在職單位嗎

黨章有規定黨籍要必須要遷到在職單位嗎

《中國共產黨章程》沒有規定黨籍要必須要遷到在職單位,但是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中有規定需要遷到在職單位。

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如下:

第八條,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特殊黨員。

2、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中第四闡述規定如下:

(1)凡黨員所去單位已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黨組織;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其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黨組織,也可以轉移到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2)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外出時間較長的黨員,可不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由原所在黨組織在他們中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協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黨組織委託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管理,原所在黨組織協助管理。

(3)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黨員,流向比較集中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與其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做好銜接工作,爲他們集體辦理黨員組織關係移交手續;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也要主動向黨員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提供情況,幫助黨員及時落實組織關係。黨員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原則上不能拒絕接收。暫時不具備接收條件的,上級黨組織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爲這些黨組織創造條件,並對其接收外來黨員提出具體的時間等要求。

在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中有關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及對黨員的要求:

一、轉出黨員組織關係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1、教育督促黨員按照規定及時轉移組織關係,並如實填寫黨員組織關係憑證。

2、建立轉移組織關係黨員基本情況登記制度,對臨時外出的黨員要採取適當方式與其保持聯繫。

3、及時瞭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有關內容。

4、及時掌握黨員去向,與黨員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保持聯繫。

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1、認真查驗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憑證,爲黨員辦理組織關係接收手續,及時將黨員編入黨的一個組織,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2、將接收黨員的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及時反饋給轉出組織關係的黨組織。

3、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組織關係變更、民主評議情況等內容,並將相關材料轉給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

4、對於因工作需要、經濟條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黨組織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的黨員,幫助其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三、對黨員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學習、生活等原因離開原所在黨組織,要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報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的,應當透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繫,彙報外出期間的有關情況,按照規定交納黨費。

3、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